野蛮人之间的互助

《互助论:进化的一个要素》第四章
彼得·克鲁泡特金 | 1892.01.31
大迁移 新组织的必要 村落公社 共同劳动 裁判程序 部落间的法律
从我们同时代的野蛮人的生活中引来的例子 布里亚特人 卡巴尔人 高加索山地人 非洲的种族
在研究原始人类的时候,不能不对他们在他们生活的最初阶段就表现出来的社会性具有深刻的印象。从最古的和稍后的石器时代的遗物中都可发现人类社会的遗迹。当我们着手观察依然过着新石器时代人类生活方式的蒙昧人时,我们发现他们是以极其古老的氏族组织紧密地联合在一起的,这种组织使他们能够把个人的微弱力量联合起来,能够共同享受生活和向前进步。人类在自然中不是例外,也要遵循伟大的互助原则,这一原则使那些在生存竞争中最善于彼此互助者获得了最好的生存机会。这是从前面几章得出的结论。
然而,当我们开始研究较高的文明阶段,并且参考对这个阶段有所记述的历史时,我们便为它所揭示的斗争和冲突所迷惑了。旧时的联合好像完全破裂了。种族和种族相战,部落和部落相战,个人和个人相战;从这种敌对力量的纷乱斗争中,人类便分化成不同的阶级,变成了暴君的奴隶,分裂成经常准备互相战争的国家。由于手上有了人类的这种历史,因而悲观的哲学家便扬扬得意地作出结论说,战争和压迫是人类的本性,说人类的好战和掠夺的本能只能以强有力的权威限制在一定范国内,强使人类保持和平,从而给少数更高贵的人以一种机会,使他们能够给未来的人类准备更好的生活。
然而,只要我们更严密地分析人类在有史时期的日常生活(近来已经有许多苦心研究早期制度的学者这样分析过了),事情的面貌就立刻显得大不相同了。姑且不说大多数历史学家的成见和他们对历史的戏剧性方面的明显偏好,单以他们素来研究的文献而论,其本身就夸大了人类生活中的斗争部分,低估了和平相处的部分。狂风暴雨的日子使我们忘记了光辉灿烂的日子。
甚至在我们这个时代,我们在书报、法庭和政府机关的文件以及小说和诗歌中为未来的历史学家所准备的浩繁记载,也有这种片面的缺点。它们为后代的人极其详尽地描述了每一次战争、每一次战役和冲突、每一次斗争和暴行,以及个人所遭受的每一种苦难,但它们几乎丝毫没有谈到我们每一个人都亲身体验的无数的互助行为和献身精神,没有注意到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本质事物——我们的社会本能和风俗。所以,如果说过去的记载是那么不完善,是不足为奇的。过去的编年史家把折磨他们那个时代的人的小战争和小灾难都详尽无遗地加以记述,但他们却毫不注意群众的生活,而广大的群众主要是习惯于和平劳动的,只有少数人才热中于战争。史诗、纪念碑文以及和平条约——差不多所有的历史文献都有这种特点:它们只记载和平的破坏而不记载和平的本身。所以,有最善良意愿的历史学家也不知不觉地把他所要描述的那个时代歪曲了;为了要恢复斗争和团结之间的真正比例,我们现在不得不对成千上万的小事情和在过去的遗迹中偶然保存下来的模糊迹象作一番细腻的分析,不得不借助于比较人种学来解释它们,听了那么多关于分裂人类的情况以后,我们不得不一砖一瓦地把过去那些团结人类的制度复塑出来。
不久以后,必须把历史按照新的观点重新写过,以便照应到人类生活的这两个潮流,估计每一个潮流在人类进化中所起的作用。但在目前,我们可以利用最近在寻求被人们那样忽视了的第二个潮流的主要特征方面所准备的大量材料。我们可以从大家比较熟知的历史时期中举出群众生活的一些实例,以便说明在这些时期中互助所起的作用;这样,我们(为了简明起见)就省得远溯到埃及,甚至希腊和罗马的古代历史了。因为,事实上人类的进化并不具有一个绵延不断的性质的。在一定的地区和一定的种族中,文明曾经几次中断,而在其他地区和其他种族中又重新开始。但是,每一次重新开始,它所采取的又是我们在蒙昧人当中所看到的那种氏族组织。所以,如果以我们自己的文明在公元最初几个世纪在罗马人称为“野蛮人”的那些种族中间的最后一次开始为例,我们就可以掌握自氏族到我们现今的制度为止的一切进化阶段。以后的篇幅就用来叙述这些例证。
科学家们还不能确定约两千年前由于什么原因把所有的民族从亚洲赶到了欧洲,结果造成使西罗马帝国陷于复亡的蛮族大迁移。但是,当地理学家对着中亚细亚沙漠中人口稠密的城市的废墟注目沉思,或者沿着现今已经不存在的古代河床和现在已缩小成池塘似的古代大湖泊的原来广阔轮廓加以考察时,自然而然地就要想到了一个原因。这个原因就是干燥:最近时期的干燥,仍然以我们从前不打算承认的速度继续着。人类是无力抵御它的。当蒙古西北部和东土耳其斯坦的居民发现水在减少的时候,他们什么办法也没有,只好沿着通向低地的河谷往下迁移,并且把住在平原上的人驱向西方。一个种族接着一个种族地迁到欧洲,迫使其他种族在接连的几个世纪里一再西迁或东迁,去寻找多少可以永居的新地方。在迁移过程中,种族和种族(土著和移民、亚利安人和乌拉尔-阿尔泰人)混杂起来了;所以,如果说,在他们的故国中使他们团结在一起的社会制度,在欧洲和亚洲所发生的这个人种混合过程中被完全破坏了的话,那是不足为奇的。但是,它们没有被破坏:它们只不过是发生了新的生活环境所需要的改变罢了。
当条顿人、克尔特人、斯堪的纳维维亚人、斯拉夫人和其他各种人第一次同罗马人接触的时候,这些民族的社会组织是处于一种过渡状态中的。以真正的和假定的共同血统为基础的氏族联盟,使他们在接连几千年间团结在一起。但是,这些联盟只能在宗族或氏族本身的内部没有分立家庭的时候才能满足对它们的要求。可是,由于前面所说的种种原因,分立的家长制家庭在氏族内部慢慢地然而是肯定地发展起来了,其结果显然是意味着个人财富的积累和权力的聚集以及两者的世袭传授。野蛮人的频频迁移和随之而来的战争,只不过是使宗族的分裂为分立家庭的过程加速,而种族的分散以及它们同异族人的混合,又格外易于使这些以血亲关系为基础的联盟最后分裂。因此,野蛮人这时候便处于这样一种境地:要么眼看着自己的氏族分化成家庭的松散组合,这样,其中最富有的家族,尤其是把僧侣的职能(或军事的声誉)同财富结合起来的家庭,必然要把它们的权威强加在别人身上;要么就找出以某种新的原则为基础的某种新的组织形式。
许多种族都没有力量抵抗这样的瓦解;他们分裂了,而且在历史上消失了。但是,那些比较顽强的种族没有瓦解,它们以一种新的组织形式——村落公社——经历了这场考验,这种组织使他们在以后的十五个世纪或更多的时间里保持了团结。以共同的努力而取得或保护共同的地域,这种观念被推进发展,而且代替了逐渐消逝的同一血统的观念。共同的神,逐渐丧失了他们的祖先的性质而有了地区性。他们变成了一定地区的神或圣人;“土地”和它的居民成为一体了。地区联盟成长起来,代替了旧时的血统联盟,这种新的组织显然在一定的情况下具有许多优点。它承认家庭的独立,甚至还强调家庭的独立,村落公社放弃了一切干涉家庭范围以内事务的权利;它给个人的主动性以更多得多的自由;它在原则上不反对不同血统的人的结合,而且还同时维持着必要的行动和思想的一致,它的力量强大到足以反抗少数巫师、祭司以及职业的或显赫的武士的统治趋势。因此,它变成了未来组织的根本细胞,而且在许多民族中,村落公社迄今还保持着这种特性。
村落公社不是斯拉夫人甚至也不是古代的条顿人所特有的,这一点现在大家都知道,而且也很少有人提出争论。在撒克逊时代和诺尔曼时代,在英国到处都有村落公社,而且直到上一个世纪还有部分存在;它是古老的苏格兰、爱尔兰和威尔士的社会组织的基础。在法国,从公元最初几个世纪直到都尔果时代,都是由村民议会共同占有和分配可耕的土地,由于都尔果觉得村民议会“太吵闹”,才把它取消了。在意大利,它在罗马的统治时代保持下来,而且在罗马帝国崩溃以后重又活跃起来。在斯堪的纳维亚人、斯拉夫人、芬兰人(公社叫庇塔亚,大概基拉冈达也是公社的意思)、古尔兹人和里夫人中,也有村落公社。通过亨利·曼因爵士划时代的著作,我们都已熟知印度——过去和现在,在亚利安人和非亚利安人当中——也有村落公社:艾尔芬斯登曾叙述阿富汗人中间也有过这种公社。我们还发现,村落公社在蒙古人中称为乌卢斯,在卡巴尔人中称为塔达尔,在爪哇人中称为迪萨,在马来人中称为科达或拖发,而且以各种各样的名称出现于阿比西尼亚、苏丹和非洲腹地,在南、北美洲的土人和太平洋各群岛的一切大小部落中也可找到。总之,我们还不知道哪一个种族或哪一个民族没有经历过村落公社时期。单单这个事实就足以攻破说欧洲的村落公社是农奴制的产物这一论点。它先于农奴制度,甚至奴隶制度也不能破坏它。最低限度,对所有一切曾经在或迄今依然在历史中起一定作用的种族来说,它是普遍的进化阶段,是氏族组织的自然产物。
它是自然成长的,因此在组织上不可能绝对一致。一般地说,它是那些认为有共同血统和共同占有某一块土地的家族之间的联合。但在一定情况下,有些种族的家族在萌生新的形式的家庭之前,其成员往往已经很多,祖孙五代、六代或七代同在一个屋子里或同一个范围中生活,他们有共同的家和共有的牲畜,而且在共同的灶上一起饮食。在这种事例中,他们保持着人种学上所说的“联合家庭”或“未分家庭”这种形式,迄今我们在整个中国、在印度、在南部的斯拉夫人的察德鲁卡中还可以看到,而且有时候也见之于非洲、美洲、丹麦以及俄国北部和法国西部。在其他一些种族或其他情况尚不十分确定的环境中,家庭并未大到这种程度:孙子(有时候儿子)在结婚后,就离开原来的家庭,从头去建立他自己的新家庭。但是,不管联合与否,不管是聚集在一起还是分散在森林中,家庭依然是联合在村落公社之中的:而几个村落结合成部落,几个部落又结合成联盟。所谓的“野蛮人”自开始在欧洲或长或短地定居下来以后,在他们中间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就是如此。
经过一个很长的进化阶段之后,宗族或氏族才承认居住在分离的茅屋中的家长制家族的单独存在;不过,即使承认了它的单独存在,氏族一般还是不承认个人可以继承财产。少数可以作为个人私有的东西,不是在死人的坟墓上毁掉,便是和死人一起埋掉。恰恰相反,村落公社却充分承认个人可以在家庭之内积累财富和停留给后代。但是,他们所说的财富,只限于动产之类的东西,包括牲畜、工具、武器和属于这一类的住房——住房“像所有能够焚毁的东西一样,都是属于这一类”。至于私人占有土地,村落公社并未承认,也不能承认这种私有,一般说来,在现在也仍然是没有承认的。土地是部落或整个种族公有的财产,而村落公社本身只要在部落不要求重新分配村落土地时,就占有它那一份土地。森林的砍伐和草原的开垦,大都是由几个公社担负,或者至少是由几个家族(永远是在公社的同意之下)联合起来作的,开垦出来的土地,由各家庭占用四年、十二年或二十年,过期后就作为公有的耕地来对待了。正如私有财产或“永久”的占有不符合于宗族的原则一样,它也不符合于村落公社的原则和宗教观念,因此,要使野蛮人习惯于土地可以私有的观念,必须要罗马法和不久就接受了罗马原则的基督教会给他们以长期的影响。然而,即使私有财产或无限期占有得到了承认,占有分散财产的人,依然是荒地、森林和牧场的共同主人。此外,我们还不断发现(特别是在俄国的历史上),当几个各自分开活动的家族占据了属于其他部落的某些土地时,它们很快就结合起来,组成一个村落公社,而到了第三或第四代的时候,就宣称它们的村落是同一个血统了。
一连经过了若干世纪,才把野蛮人置于罗马或拜占庭式的国家统治之下,在这个时期,整个一系列的制度(有一部分是从氏族时期继承来的)便从土地公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村落公社这种联盟不仅能保证每一个人在公有的土地中有他应得的一份土地,而且这个联盟的宗旨在于从事共同的耕作,以各种可能的形式进行互助,保护不遭受暴力的侵害,以及进一步发展知识,发展民族的联系和道德观念:而有关司法、军事、教育或经济方式的每一项改革,都必须通过村落、部落或联盟的会议才能决定。公社是宗旅的继续,因此它继承了宗族的一切职能。它就是拉丁文的“统一体”,俄文的“农村公社”,它本身就是一个世界。
旧的宗族,总是共同打猎、捕鱼和种植果园的。在野蛮人的村落公社中,共同从事农业也成了一种法则。不错,关于这方面的直接证据很少,在古代的文献中,我们只看到狄阿多拉斯和尤里乌斯·凯撒所说的关于里巴里群岛的居民(克尔特-伊伯利亚人部落之一)和斯维比亚人的几段话。但是,要证明有些条顿人的部落以及法兰克人和古代的苏格兰人、爱尔兰人和威尔士人是共同从事农业的,那是不乏例证的。至于这种方式的遗迹,简直是不胜枚举。甚至在完全罗马化了的法国,大约在二十五年前,在莫比盎(布里塔尼)地方还存在着共同耕种的习惯。古威尔士的联合队(cyvar)以及分配给乡村圣所共同耕种的土地,在接触文明最少的高加索人的部落中也可以常常见到,同样的情况在俄国的农民中也是屡见不鲜的。并且,许多人都知道,在巴西、中美洲和墨西哥的许多部落都有耕种他们公有土地的习惯,这种习惯在新喀里多尼亚的一些马来人和几种黑人等种族中,也很普遍。总之,在许多亚利安人、乌拉尔-阿尔泰人、蒙古人、黑人、美洲即第安人、马来人和美拉尼西亚人中,共同耕种是那么习以为常的事情,所以,我们必须把它看作是原始农业的一种普遍形式——虽然不是唯一可能的形式。
然而,共同耕作不一定就意味着共同消费。我们发现早在氏族组织中,当满载水果或鲜鱼的小船回到村子的时候,人们就把运来的食物在几家人或年轻人居住的茅屋和“长屋”中分配掉,各家就把分到的食物拿回去食用。只限于亲族或协同工作的人才在一块儿吃饭,这种习惯流行于氏族生活的初期,后来在村落公社中,它就成了一种定则。甚至共同种植的谷物,除了储存一部分以备公用之外,一般也是把它分给各家的。然而,在一块儿共同吃饭的这个传统,则被忠实地遵守着;利用各种机会,例如纪念祖先、宗教节日、田间工作的开始和结束、生日、结婚和丧葬等,使整个村落的人都来一块儿聚餐。甚至直到现在,这种习惯(在英国称为“收获的晚宴”)还没有完全消失。另一方面,虽然土地在很早以前就已经不是共同耕种和共同播种了,但有许多农活迄至现在还依然是由整个村落来作的。在许多情况下,一部分公有土地仍然是共同耕种的,其目的或者是为了供贫苦人使用,或者是为了充裕共同的储备,或者是为了宗教节日之用。灌溉用的渠道,是共同挖掘和共同修理的。村落的草地,由村落收刈,俄国的村落公社在草地上刈草的情景,是最动人的风光之一:男子互相比赛地拿着镰刀刈草,而妇女则翻草和把草堆积起来:这表明人类的工作可以这样作,而且应当这样作。在这种事例中,干草是分给各家的,显然,如果没有得到许可,谁也没有权利取用邻人堆积的干草。在高加索的奥西特人中,还在遵守这条规则,这是最值得注意的。当杜鹃啼叫,报告春天到来的时候,当草地上不久又将复满绿草的时候,每一个需要草料的人都有权利从邻居的草堆中拿草去喂养他的牲畜。从前的公有权利这时又行使起来,好像是在证明那没有约束的个人主义是多么违反人类的本性。
当欧洲的旅行家在太平洋的某一个小岛登陆时,看见远处有一丛棕榈树,便向着那个方向走去,这时候,他惊奇地发现,那些小小的村落是用大石铺筑的道路连接起来的,光着脚的土人在上面行走起来很舒服,和瑞士山区中的“老路”很相像。在整个欧洲,“野蛮人”的道路都是这样,我们必须到离开交通线很远的人烟稀少的荒漠地区,才能充分理解野蛮人的村落公社为了征服到处是一片森林和沼泽的荒野(这就是约两千年前的欧洲),需要进行多么艰巨的工作。缺少工具而又力量微弱的单独家庭,是不能征服这一片荒野的,相反地,他们也许会被荒漠所征服。只有共同劳动的村落公社才能控制那荒燕的森林、低洼的沼泽和无边无际的草原。简陋的道路、渡船、冬天拆掉春泛后又重新修起的木桥、村落周围的篱笆和栅栏墙、星罗棋布地修建在他们地区上的土砌堡垒和小塔楼,所有这些都是野蛮人的村落公社兴建的事业。当一个村落的人数增多的时候,它就分出新枝。新的村落在别处建立起来,于是,一步步地又把森林和草原置于人类的控制之下。欧洲各民族的整个建立过程,就是由村落公社这样发展起来的。甚至在今天,俄国的农民如果还没有完全为穷困所压倒,他们也仍旧要结成村落公社迁移的,当他们在黑龙江畔或玛尼托巴定居下来以后,又共同开垦土地和建筑房舍。甚至英国人最初在美洲开始殖民的时候,也恢复过这种旧制度;他们结合成村落公社。
在野蛮人同自然敌人进行艰苦斗争的时候,村落公社是他们的主要武器。同时,在他们对抗最狡猾和最有力的压迫者时,村落公社又使他们联合在一起,在那种混乱的时代是极容易产生这种压迫的。想象中的野蛮人——随意打仗和杀人的人——同“嗜血的”蒙昧人一样,都是根本不存在的。相反,真正的野蛮人生活在很广泛的一系列规则下,只考虑什么东西对他的部落或联盟可能有益或有害;这些规则在诗和歌、格言和三合音、语录和训诫中虔诚地一代代留传下来。我们愈是对它们进行深入研究,便愈可理解到把他们团结在村落公社中的联系是多么紧密。两个人之间的每一件争吵,都被看作是公社的事情,甚至在争吵时可能说出的一些伤人的话,也认为是对公社和对公社祖先的一种冒犯。骂人的人必须向被骂者和公社赔罪。如果两人之间的口角终于造成了斗殴和伤害,那么,站在旁边没有进行干涉的人也将被当作施加伤害的人来处理。
裁判的办法也渗透了这种精神。每一次争端均首先请中间人或仲裁人解决,通过他们的调解,大多数争端就告了结,仲裁人在野蛮人的社会中是起着非常重要作用的。但是,如果事情严重到不能以这种方式来解决的时候,就提交村民议会。村民议会必须“作出判决”,并且按照附有假定条件的形式宣布判决,即“假定错误行为经人证实,就须如此赔偿”,而错误行为之能否成立,必须有六个人或十二个人的发誓肯定或否定;如果这两类发誓人间发生矛盾,便凭神明裁判法(例如把手插入火或沸水中,不受伤的就是无罪,或者双方决斗,胜者便是无罪)来解决。连续使用了两千多年的这一办法,本身就很可以说明问题了:它表明所有村落的成员之间的关系是多么密切。并且,要执行村民议会的决定,只有用村民议会本身的道义权威,除此以外,并无其他任何权威。反抗者可能遇到的唯一的威胁是,村民议会也许会宣布他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人,但是,这种威胁也是相互的:一个人如果对村民议会不满意,他也可以宣布脱离这个部落,加入另一个部落——这是最可怕的一种威胁,因为这将给对自己成员之一有失公正的部落带来种种的灭害。反抗习惯法的正确判决,亨利·曼因说得好,简直是“不可想象的”,因为“法律、道德和事实”在那个时代是不能彼此分开的。村落公社的道义权威是如此之大,以致后来在村落公社屈从于封建领主之下的时候,它仍能保持住它的裁决权:它只许领主或他的代表按照领主发誓要遵守的习惯法“寻求”上述的有条件的判决,由他征收原来应该属于村落公社的罚款。但是,在很长一个时期内,领主本人如果也是公社的荒地的共同主人,那么,有关公社的事情,他也要服从公社的决定。不论贵族或教士,都必须服从村民议会——古话是:“有权利使用这儿的水和牧草的人,都必须服从”(Wer daselbst Wasser und Weid genusst, muss gehorsam sein)。甚至在农民变成了领主下的农奴时,农民们倘要传见领主,领主也必须到村民议会去。
就他们对正义的观念来说,野蛮人显然和蒙昧人没有多大区别。他们也认为,杀人的必须偿命,伤人的必须受同样程度的伤,而受害的家族必须执行习惯法的判决。这是神圣的职责,对祖先的职责,必须在光天化日之下而不能偷偷摸摸地尽这项职责,而且尽了这项职责之后还要四处传扬。因此,传说和史诗中最动人的文字完全歌颂他们认为是正义的事。甚至神明本身也是赞助这种行为的。但是,野蛮人的正义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它要限制可能卷入争执的人数,要根除以命抵命、以伤还伤的野蛮观念,而代之以赔偿的制度。野蛮人的法典——为法官们使用而记载下来的习惯法规则的集合——“首先是允许,其次是鼓励,最后是强迫实行”以赔偿代替报复的办法。然而,有些人把赔偿完全误解了,他们把它说成是一种罚款,是使富人可以为所欲为的一张全权证书。赔款(wergeld)和罚款(fred)是完全不同的,对各种现行侵犯行为科处的赔款照例是那么高,所以决不能说是在鼓励这种侵犯人的行为。在杀人的事件中,赔款往往超过了凶手可能有的一切财产。“十八头母牛的十八倍”,这就是不知道怎样计算十八以上的数字的奥西特人所定的赔款。而有些非洲部落的赔款,竟多到八百头母牛或一百只骆驼连同它们的小骆驼:在比较穷困的部落中,是四百一十六只绵羊。绝大多数的赔款是赔偿不起的,所以凶手没有办法,只好表示忏悔,请求受害人的家族收留他。甚至现在在高加索,当争斗了结的时候,犯罪者仍用嘴唇吻一下部落中年纪最大的妇人的胸膛,从而成为受害人家族中所有男子的“同乳弟兄”。在有几个非洲部落中,犯罪者必须把他的女儿或姊妹嫁给受害人家族中的一个男子,在另外的部落中,他必须娶他所造成的那个寡妇,总而言之,他变成那个家族中的一个成员,在一切重大的家务中,他的意见也可得到采纳。
野蛮人不仅不经视人命,而且还丝毫不知施行可怕的刑罚,那些残酷的刑罚是世俗法和寺院法后来在罗马以及拜占庭的影响下才开始采用的。因为,例如说萨克森人的法律相当广泛地判处死刑,连对纵火和武装抢劫者都判死刑,其他野蛮人的法典却只是对出卖亲族和亵公社敬奉的神明的人才处皿死刑,因为这是唯一平息神怒的方法。
可见,所有这些同想象中的野蛮人的“道德放纵”相去很远。相反地,在威尔士的三弦歌、阿瑟王传说、布列洪的法律注释、古老的德国传说等等,以及迄今还见之于现代野蛮人的语中所表述的早期村落公社的精细、深切的道德原则,却使我们不能不感到钦佩。乔洽·达生在他给《遭到焚烧的恩亚尔的故事》(The Story of Burnt Nial)所写的序言中,很公正地把北欧传说中的北欧人的品质概括如下:
摆在他们面前的事,他们就正大光明地去做,毫不惧怕敌人、魔鬼或命运……他们的行为又豪迈又勇敢。对朋友和亲族,又温和又慷慨;对敌人(按“复仇法”所规定的敌人),又严峻又无情,但即使对敌人,他们也要尽到自己的一切本分。……不破坏停战,不搬弄是非,不在背后诽谤他人。不敢当面讲的话,背后就不对任何人说。对前来求食或躲避风雨的人,决不拒之门外,即使对敌人,也是一样。
同样的或更好的原则,在威尔士的史诗和三合音中也很多。不论是对敌人或朋友,都要“按照温和的天性和公正的原则”行事;“弥补过失”,是每一个人的最高职责,诗人立法者说:“恶就是死,善就是生。”布列洪的法律说:“如果不尊重诺言,那么,世人都要被欺骗了。”并且,谦恭的黄教信徒莫尔多瓦人在称赞了上述的品质之后,还在他们的习惯法的原则中加上“奶牛和挤奶罐,在邻人之间属于公有”;“必须为你自己也要为前来要奶的人挤奶”,“孩子的身体是因为被打而发红,但是打入者的面孔是因为害羞而发红的”,等等。“野蛮人”所说的和实行的这些原则,要叙述起来的话,可以写满许多篇页。
古老的村落公社还有一个值得特别谈一下的特点,这就是以休戚与共的感情共处的人的范围在逐渐扩大。不仅部落联合成种族,而各个种族,即使是血统不同,也结成联盟。有一些联盟是极其牢固的,例如,凡达尔人在他们联盟中的一部分人到莱茵河去了,而且从那里渡过莱茵河到了西班牙和非洲以后,他们在四十年的时间内仍然尊重他们同盟者的地界和荒业的村庄,直到通过使者确知他们的同盟者不打算回来的时候,他们才占用这些土地和村庄。有些野蛮人所采用的办法是,让种族中的一部分人耕种土地,另一部分人便在共同领土的边境上或边境以外作战。至于几个种族之间结成联盟,那更是常见的事情。西坎伯人同切鲁斯克人和斯维比亚人结成联盟,奎特人同沙尔麦特人结成联盟,沙尔麦特人同亚兰人、卡尔卜人同匈奴人结成联盟。后面我们就能看到,远在野蛮人所占有的欧洲大陆上出现类似国家这样的东西之前,国家观念在欧洲已经逐渐发展起来了。这些国家——因为我们不能说梅罗文吉王朝的法兰西或十一和十二世纪的俄罗斯不是国家——的所以能够组成,是由于有共同的语言以及在各个小共和国之间有只从一个特殊的家族中推举它们的领主这种默契。
战争无疑是不可避免的,迁移即意味着战争:亨利·曼因爵士在他关于国际法的部落起源这一出色的研究论著中,已充分证明“人类的凶残和愚昧,莫过于甘愿忍受战争这样的罪恶,而不设法加以防止”,他并且指出,“含有防止战争或以其他办法来代替战争这种意图的古代制度,其数目”是极其多的。实际上,人类并不是我们所想象的那么好战,所以,野蛮人一旦定居下来以后,他们就那么迅速地丢掉本来的战争习惯,而且很快就不得不供养一些特殊的首领和他所率领的一批特殊武士,以便保护他们不受可能的侵犯者的侵害。他们宁可从事和平的劳动而不愿进行战争,人类的爱好和平,正是武士生涯成为一种专门职业的根源;这种职业专门化的结果,后来便造成了农奴制和人类史中“国家时期”购一切战争。
历史发现很难恢复野蛮人的制度的面貌。历史学家每走一步,都要遇到一些单靠他自己掌握的资料难以解释的事物的模糊迹象。但是,一到我们对迄今还生活在同我们野蛮祖先的社会组织相似的组织下的许许多多部落的制度进行研究后,我们便豁然明了过去的情景了。在这方面,我们所遇到的惟一困难是不知选择哪个研究对象好,因为,太平洋的各个岛屿、亚洲的草原和非洲的高地都是真正的历史博物馆,它们包括人类从蒙昧的宗族一直发展到国家组织过程中所经历的一切可能的中间阶段的标本。现在,让我们来研究一下几个这样的标本。
如果我们以蒙古族布里亚特人的村落公社,特别是以勒拿河上游受俄罗斯人影响较少的库丁斯克草原上的布里亚特人的村落公社为例,我们便看到处在畜牧和农业之间过渡状态中的野蛮人的较好代表。这些布里亚特人现今依然生活在“联合家庭”中,也就是说,每一个儿子虽然在结婚之后就庄在分开的茅屋中,但至少仍然是三代人往的茅屋处在同一个围墙之内,这个联合家庭,共同耕种他们的土地,共同经管他们的联合家庭财产和牲畜以及他们的“牛犊地”(围有篱笆的小块土地,上面长着嫩草,以备养育牛犊之用)。一般说来,食物是分开在各人的茅屋中食用的,但在做烤肉时,联合家庭中的二十到六十个成员就在一起吃了。聚在一块儿生活的几个联合家庭和同村定居的几个较小家庭——它们大都是偶然分裂的联合家庭的残余——结成一个村落公社,几个村落公社又结成一个部落:库丁斯克草原上的四十六个部落(或氏族)结合为一个联盟。在有特殊需要时,几个部落就结合成较小的和更紧密的联盟。他们不知道私有土地——土地为村落公社公有,或者更确切地说是联盟公有的,而且,必要的时候,在部落的会议上可以把各个村落公社之间的土地重新分配,在联盟的会议上可以把四十六个部落之间的土地重新分配。值得注意的是,东西伯利亚的全部二十五万布里亚特人虽然在俄罗斯的统治之下已有三个世纪,而且十分熟悉俄国的制度,但他们依然采用这种组织。
尽管这样,在布里亚特人中间财产的不平等现象仍然在迅速地发展着,特别是由于俄国政府过于看重它自己所选的王公,更造成了这种情况。俄国政府把这些王公当作负责税收的人,而且在联盟同俄国的行政关系方面,甚至同俄国进行贸易方面,是联盟的代表。因此,少数人的发财致富之道是很多的,同时大多数布里亚特人则由于俄国人的夺取他们的土地而愈来愈贫困。但是,布里亚特人,尤其是库丁斯克的布里亚特人,有这样一个习惯(习惯是胜过法律的):如果一家人失去了他们的牲畜,那么,比较富裕的家庭就给他们一些母牛和马,以便他们可以恢复过来。至于没有家庭的贫民,他可以在他的同族家中吃饭:他走进一间茅屋,坐在火旁边(他有这个权利,而不是向人讨施舍),吃一份永远是分得很均匀的食物,晚上他就睡在他吃晚饭的那一家。征服西伯利亚的俄国人对布里亚特人的共产行为感到十分惊奇,以致称他们为“亲如手足的人”,而且报告莫斯科说:“他们的一切东西均属公有,无论何物,共同享受。”直到现在,当勒拿河的布里亚特人要出卖他们的小麦,或者把他们的一些牲畜卖给俄国屠夫的时侯,同是一个村落公社或部落中的各家人,便都把他们的小麦和牲畜集中起来一起去卖。此外,每一个村落公社都储备有在必要时可以借贷的谷物,都有它的公用炉灶(古时法国村落公社的公灶),都有它的铁匠——他像印第安人公社中的铁匠一样,是公社的一个成员,在公社内的工作不付工资。他必须无偿地工作,如果他在空闲的时间制造一些刻花的镀银小铁牌(这在布里亚特人中是用来装饰衣服的),他可以卖给别的氏族的妇女,但对他自己氏族中的妇女,却只能当作礼物赠送。在公社内部是不允许买卖的,这个规定是如此严格,以致较富裕的家庭需要雇工的时候,也只能到另外一个氏族或俄罗斯人当中去雇。显然,这种习惯不只是布里亚特人才有,它在现代的野蛮人亚利安人和乌拉尔-阿尔泰人中是那么流行,以致可以说,它在我们的祖先中一定是一种普遍的习惯。
联盟内部的团结感情,是以部落的共同利益、它们的村民议会以及经常和村民议会同时举行的喜庆事情来维系的。不过,这种情感的维持,还依靠另外一种制度——亚巴(aba),即共同狩猎,它使人想起非常遥远的过去。每年秋天,库丁斯克的四十六个氏族便聚在一起打这样一场的猎,猎获的东西分给各家。此外,还不时举行整个种族的狩猎,以维护整个布里亚特族的团结。这时候,所有散布在贝加尔湖东部和西部几百英里远的布里亚特人的氏族,都必须派来他们的狩猎代表。成千上万的人来到一个地方,每个人都带着一个月的粮食,每人所带的粮食,份量必须完全相等,因此,在集中之前,要由大家推举的一位长者称过(总是“用手”称的,如果用秤来称,就将被认为是亵渎古老的习惯)。把粮食集中起来以后,便把狩猎的人分成二十人一队,按照完善的预定计划前去打猎。在举行这样的狩猎时,整个布里亚特族又恢复了它在团结成一个强有力的联盟时期的史诗式传统。让我再补充一句,这样的共同狩猎,在红印第安人和乌苏里江沿岸的中国人中也是常有的(称为卡达—kada)。
关于卡巴尔人,有两位法国探险家已经对他们的生活方式作过详尽的描述,他们是在农业方面比较进步的野蛮人。他们把经过灌溉和施肥的田地照料得很好,在丘陵地带中,每一块可以利用的土地都用铲子耕种。卡巴尔人在他们的历史上经历过许多变迁,他们有一个时期采用过穆斯林的继承法,但是由于对它抱有反感,于是在一百五十年前又恢复了古代的部落习惯法。因之,他们的土地所有权是混合性的,私有的土地和公有的土地同时并存。此外,他们现在的组织基础是村落公社(thaddart),它往往包括几个自称是有共同祖先的联合家庭和外族的较小家庭。几个村落便结合成氏族或部落,几个部落便结合成联盟,几个联盟有时候就可结成同盟,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进行武装防御。
卡巴尔人除了村落公社的村民议会(djemmâa)的权力之外,是不知道有其他任何权力的。所有的成年人都参加在露天或设有石座的特殊建筑物中举行的村民议会,而村民议会的决定显然是取得一致同意的:大家讨论,直到所有与会的人都同意接受或服从某个决定。在村落公社中,谁也没有把一个决定强加于别人的权力,这种制度,凡是在有村落公社的地方,人类都曾经采用过,而且现今在村落公社继续存在的地方,依然被采用着,也就是说,在企世界还有成千上万的人采用这种制度。村民议会任命它的行政人员——长者、书记和司库;它征收赋税,掌管公有土地的再分配和各种公用事业。许许多多的工作都是由大家一起作的,例如道路、伊斯兰教寺院、水泉、灌溉渠道、防备匪盗的塔楼和篱笆等等,都是由村落公社修建的,至于大道、较大的伊斯兰教寺院和大市场,则由部落修建。现今还存在着许多共同耕种的痕迹,各家的房舍仍然是由村落中的男子和妇女一起修建的,或是由他们帮助修建的。“帮助”的事情,每天都有,而且在耕种和收获等等工作中,不断有人要求帮助。至于技术工作,每一个公社都有它自己的铁匠,他在公有的土地中享有一份土地,他为整个公社工作。在耕种季节快要到来的时候,他便到各家去修理工具和犁头,不指望任何报酬。至于制造新犁头,他们认为这是一种神圣的工作,决不能以金钱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工资来酬谢的。
由于卡巴尔人已经有了私有财产,所以在他们当中显然是有富人也有穷人。但是,正如所有紧紧生活在一起,而且知道贫穷是如何而来的人一样,他们认为那是每个人都可能遇到的偶然事情。“别说你决不会背上讨饭袋子乞讨,别说你决不会进监牢,”这是俄罗斯农民的一句格言,卡巴尔人实行了这句格言,从他们的表面行为上是看不出贫富之分的,当穷人要求“帮助”的时候,富人就到他的田里去工作,正和穷人反过来也为富人工作一样。此外,村民议会还留有一定数量有时由大家耕种的田园和耕地,以供最穷苦的人使用。许许多多类似这样的习惯,现今还继续存在。由于穷苦人家无力购买肉类,便规定用罚款或赠给村民议会的礼物以及使用公共的橄榄油盆而付给公社的款子来购买,并且平分给那些买不起肉的人。当一家人在不是集市的日子杀了一只绵羊或小牛自己吃的时候,便由村里传唤的人在街上大声宣布这件事情,以便让病人和怀孕的妇女来取他们所需要的肉食。在卡巴尔人的生活中,充满了互相援助的事情,如果他们当中有一个人在异乡的旅途中遇到了一个需要帮助的卡巴尔人,他就必须丢帮助,甚至不惜牺牲自己的财产和生命。如果他不这样作,那么,由于这种漠不关心而遭受损害的人的村民议会可以提出控诉,而那个自私者的村民议会将立刻赔偿损失。我们在这里遇到了研究中世纪商人行会的学者所熟知的一种习惯:在冬天,每一个进入卡巴尔人村落的异乡人都有住宿的权利,而且他的马可以在公有的土地上吃一天草。但是,如果需要的话,他几乎可以得到他们无限制的帮助。因此在1867—1868年发生饥荒的时候,卡巴尔人不分种族地接待和供养了每一个来到他们村落里逃难的人。在迪里斯地区,不下一万二千人是从阿尔及利亚的各个地方来的,甚至还有来自摩洛哥的人,他们都受到了这样的供养。由于这种原因,所以当人们在整个阿尔及利亚死于饥饿的时候,在卡巴尔人的土地上就没有一个人饿死。他们的村民议会要求他们节省必需品,组织救济,而且从未向政府请求过帮助,也没有发过一点儿怨言;他们认为这是一种天职。然而在欧洲的移民中,却采用了各种各样的警察措施来防止由于涌进了大量的外地人而产生的盗窃和混乱。在卡巴尔人的地区里,是不需要这些东西的,村民议会既不需要外人的帮助,也不需要外人的保护。
我只能大致地谈一下卡巴尔人生活中的另外两个最有趣的特点:一个是“阿纳雅”(anaya),即在战争时水井、河道、寺庙、市场和一些道路等等的受到保护:另一个是梭福(çofs)。在阿纳雅中,我们发现有一系列的减少战争祸害和防止冲突的制度。例如市场,特别是边境上卡巴尔人和外族人会集的市场,是阿纳雅;谁也不敢在市场上捣乱,如果发生乱子的话,立刻就会受到聚集在市镇上的外来人的弹压。妇女们从村子到水泉去的道路,在战争时也是阿纳雅,还有其他等等。至于梭福,则是一种流传很广的组织形式,它的性质有些像中世纪的“市民会”(Bürgschaften或Gegilden),是为了互相保护和达到村落、氏族和联盟这些地区组织所不能达到的知识、政治和情感等种种目的的团体。梭福没有地区的限制:它在各个村落中招收成员,甚至也招收外来人,它对人们在生活中可能遇到的一切不测事情时,给他们以保护。同时,它试图用超地区的团体来弥补地区团体的不足,以表达各种各样的超越境界的互相友爱。个人的爱好和理想的自由国际组织,我们认为是我们这个时代的最好的特点之一,其实起源于野蛮的古代。
高加索的山居人提供了另外一个对说明这种情况极有教益的例证。它使柯瓦列夫斯基教授在研究奥西特人的现代风俗习惯(他们的联合家庭、村落公社和法律观念)时,能够在《现代习惯和古代法律》这一名著中一步步地追溯到同古代野蛮人的法典相似的倾向,甚至研究出封建制度的起源。在另外一些高加索种族中,我们有时候不是从部落式的,而是从不同血统的家庭自愿联合而成的村落公社里,看到一些公社的起源。最近在有些赫夫苏尔人的村落中的情况就是如此,这些村落的居民发誓要“共产和友爱”。在高加索的另一个地区达格斯坦,我们发现在两个部落之间产生了封建关系,它们却同时都保持了它们的村落公社(甚至还保持了氏族的“阶级”痕迹),因此,它们生动地说明了蛮族在征服意大利和高卢时是什么形式。战胜的种族——列兹庚人,在扎卡塔雷地区征服了几个格鲁吉亚人和鞑靼人的村落,但并未把他们置于分立的家庭制度之下;他们组成了一个封建氏族,这个氏族现今在三个村落中包括有一万二千个家庭,为他们所共有的格鲁吉亚人和鞑靼人的村落不下二十个。征服者把他们自己的土地分给他们的氏族,而氏族又把它平分给各个家族。但是他们并不干涉他们的纳贡者的村民议会,这些村民议会依然实行着尤利息斯·凯撒所提到的那种习惯,即每年由村民议会决定哪一部分公有土地需要耕种,而这一部分土地就按照有多少家族分成多少份,并且用抽签的方式把它们分给各个家族。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列兹庚人(他们的制度是私有土地而公有农奴)中,常常可以看到无产者,但在属于他们的继续实行公有土地的格鲁吉亚农奴中,却很少见到。至于高加索山居人的习惯法,它和朗哥巴人或舍拉族法兰克人的习惯法几乎一样,所有的几点倾向,颇能阐明古代野蛮人的法律程序。由于他们的性情易于冲动,他们便尽力防止由于争吵而产生的严重后果:所以,赫夫苏尔人虽然在争吵时动辄拔刀相向,但如果有一个妇女跑来把她头上所戴的那块麻布头巾扔在他们中间,那么他们立刻就会收起他们的刀子,争斗就告平息。妇女的头巾就是阿纳雅。如果争吵没有及时停止,终于发生了杀人事件,那么赔偿的数额是如此巨大,以致使杀人者除非为受害人的家族所收容,否则他的整个一生也将完全毁灭。如果为了一点小事便动刀伤人,他将永远失去他的亲族的尊重。一切争端均由调解人控制:他们从氏族的成员推举法官——小事推举六个,事情重大时要有十到十五个——并且由俄罗斯的见征人证明这些法官是绝对廉正的。发誓被看作是极为严重的事,所以受大家尊敬的人可免予发誓:只要他肯定一下就够了,而且在重大的事情中,赫夫苏尔人会毫不踌躇地承认自己的罪行(我说的当然是还没有接触过文明的赫夫苏尔人),所以更无须发誓。誓言主要是用在这样一些事件中的,例如关于财产的争执,这种争执除了简单地陈述事实以外,还需要进行某种判断。在这种情况下,一句判断就可以决定争端结果的人,其行事是极为慎重的。总之,他们决不缺少诚实的品质,也决不缺少对同种人的权利的尊重,这一点是高加索蛮族社会的特点。
在非洲的那些种族中,有着那么多各种各样极其有趣的社会,举凡处于从早期村落公社过渡到野蛮专制王国之间的一切中间阶段的社会形式都有,所以,甚至在这里想谈一下从它们制度的比较研究中所得出的主要结论,也是不可能的。只这样说一下就够了,那就是甚至在国王的最凶暴专制之下,在许许多多的事务中,村落公社的村民议会和它们的习惯法仍然是至高无上的。国家的法律固然可以允许国王随他的高兴或仅仅为了满足他的贪欲,便夺去任何一个人的生命,但是人民的习惯法继续保持着现今还存在于其他野蛮人中或过去曾经在我们祖先中存在过的那一系列互助制度。至于那些无性较厚的种族(在博尔弩、乌干达、阿比西尼亚),特别是波哥人,他们的习惯法的一些倾向,是来自真正优美和细致的情感的。
南美和北美的土人的村落公社也有同样的性质。我们发现巴西的突比人是在属于整个氏族所有的“长屋”中生活的,一个氏族中的人习惯于共同种植玉米和卡沙薯。文化更为发达的亚拉尼人也有共同耕种土地的习惯。乌喀嘉人也是如此,他们在他们的原始共产主义和“长屋”这种制度下,学会了修筑良好的道路和从事各种家庭工业,而且他们的家庭工业和欧洲中世起初期的工业相比,毫不逊色。他们也都是遵循我们在前面所举的那几种习惯法而生活的。在世界的另一端,我们发现了马来人的封建制度,但这种封建制度却没有力量彻底摧毁村落公社——它最低限度对一部分土地仍旧保留着共同所有权,而且可以把土地在部落的传个村落中重新加以分配。在米那哈撒半岛的亚尔夫鲁斯人中,我们发现有共同输种农作物的习惯。在宛陀兹的印第安族中,我们发现在部落以内实行定期的土地重新分配,而且土地是由氏族耕种的。在伊斯兰教的制度还没有把那里旧组织完全摧毁的一切苏门答腊地方,我们发现有联合家庭(suka)和村落公社(kota),这种村落公社还保持了它对土地的权利,甚至对不是由它授权开垦的那一部分土地,也保有它的权利。我们所以谈到这些括,是要说明我们在前面作为村落公社的特点扼要陈述的互相保护以及防止仇恨和战争的一切习惯,现今仍然是存在的。不仅如此,而且土地愈是充分地保持公有,人们的习惯愈是良好和和平。德·士图尔绝对肯定地说,无论在什么地方,村落公社这种制度愈是少受征服者的侵害,则财富的不平等情况便愈小,复仇法的规定也愈是没有那么残忍;相反地,凡是村落公社遭到彻底破坏的地方,“那里的居民便要从专制统洽者受到最难忍受的迫害”,这是很自然的事情。威茨说,保持了部落同盟的那些种族,比丧失了联盟的旧联系的种族有更高的发展水平和更丰富的文化,他这番话只不过是指出很容易预见到的事情罢了。
如果再举一些例子,那就使我陷于使人厌烦的重复了——因为在各种不同气候的地区和各个种族中的野蛮人社会是极其相似的。在人类中,同样的进化过程真是相似得令人惊奇。当氏族组织内有分立家庭的分离,外有氏族迁移的瓦解,而且又不得不接纳不同血统的异族时,便产生了以地域观念为基础的村落公社。由前一个制度(氏族)中自然而然成长起来的这个新制度,使野蛮人度过了历史上最混乱的时期,而没有分裂成在生存竞争中必然失败的单独家庭。新的耕作形式在新的组织下发展起来了;农业达到了许多种族迄今仍难超过的阶段,家庭工业也达到了十分完善的地步。荒野被征服了,在其间纵横交错地修起了道路,到处是由老公社分出来的许多新村落群。市场、有防御设备的中心和公众礼拜的地方都建立起来。逐渐树立起了更广泛的、扩展到整个种族和几个不同血统的种族的联盟观念。旧的正义观念——只知道复仇的观念,渐渐起了深刻的变化,对做错的事情实行陪偿的思想代替了复仇。在这种组织下,创立了习惯法——它迄今还是三分之二或更多一些的人类的日常生活法则,此外还培养了一系列旨在防止少数(他们的势力将随着私有财产的愈来愈容易积累而增大)压迫多数的习惯。这就是群众的互助倾向所采取的新形式。人类在这种新的群众组织形式下在经济、知识和道德方面所取得的进步如此巨大,以致后来当国家产生的时候,只须把村落公社为全体利益而行使的法律的、经济的和行政的一切职能夺取来为少数人的利益服务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