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選47人案・上訴第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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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報導 | 2025.07.16
- 鄒家成余慧明投訴作供期間遭原審法官多番介入
鄒家成余慧明投訴作供期間遭原審法官多番介入
【獨媒報導】2020年初選47人涉嫌串謀顛覆國家政權,其中31名被告認罪,不認罪16人當中有14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李予信及劉偉聰2人罪脫。11人不服定罪及刑期上訴,認罪的黃子悅提刑期上訴。案件今(16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高院上訴庭)繼續上訴聆訊。上訴方指,沒有證據證明民主黨所有成員行事統一,法庭沒有基礎裁定黃碧雲和林卓廷必然同意「無差別」否決財案,不排除民主黨對否決財案沒有統一立場。鄒家成一方則投訴,原審法官在他作供主問期間多次介入,而且整個作供過程中,法官的發問數目佔所有問題的45%,導致鄒未能得到公平審訊。余慧明亦同樣投訴原審法官多番介入主問,包括不批准余的代表大律師就某些問題發問,以及接管整個主問,導致辯方呈現案情時受到阻礙。余慧明一方更指,法官陳慶偉不批准辯方大律師繼續追問,並以「next question, thank you」作結,是一種帶有嘲諷或貶損意味的回應。
▲ 法官陳慶偉
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審理。
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並提出上訴的11名被告包括:何啟明、陳志全、鄒家成、吳政亨、何桂藍、鄭達鴻、余慧明、黃碧雲、林卓廷、楊雪盈和梁國雄。認罪囚4年5個月的黃子悅,則提出刑期上訴。
律政司代表包括: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高級檢控官吳加悅、徐倩姿和莊文欣等。
▲ 黃碧雲(資料圖片)
上訴方:鄺俊宇和涂謹申同屬民主黨、參與初選卻未被起訴
代表黃碧雲和林卓廷的大律師沈士文繼續陳詞。他指,沒有任何證據顯示黃和林直接與戴耀廷溝通,也沒有直接證據顯示二人對「35+」以外、戴的涉案計劃知情,或者閱讀過戴的文章。即使二人純粹知悉戴的「攬炒」主張、吳政亨「三投三不投」和「墨落無悔」聲明,也不會等同於二人同意犯罪協議,即「無差別」否決財案。沈強調,參與初選本身並不足以證明二人同意犯罪協議。
沈提及同樣來自民主黨、但未被起訴的初選參與者,包括鄺俊宇和涂謹申,亦提及有兩人經審訊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可見法庭必須有足夠證據肯定被告同意「無差別」否決財案,迫使特首下台,才能定罪。
沈指,黃和林沒有簽署「墨落無悔」聲明,二人對於「無差別」否決財案並不感興趣,也沒有出席過初選協調會議。因此法庭手上便沒有任何證據,因為二人從沒就「無差別」否決財案發表過任何言論。
▲ 林卓廷(左,較早前庭上肖象)
上訴方:不排除民主黨對否決財案沒有統一立場
沈又指,沒有證據證明民主黨所有成員行事統一,「這是一個神話」,需要有證據支持。然而兩名控方證人、前民主黨成員區諾軒和趙家賢,作供時未有提及民主黨的內部運作,例如黨員是否行動一致。警方到被告住所搜屋時,也未有檢取到任何文件或會議紀錄,能夠證明到民主黨對於否決財案的議題持統一的立場。再者,法庭並不能知道民主黨立場的鬆散或統一程度,其中一個可能的推論是,民主黨對於否決財案並沒有一個統一的立場。
沈指,原審法官在裁決中引述時任民主黨主席胡志偉在初選論壇上的發言,「今日喺香港,我相信我哋在座嘅每一個候選人其實都係好清楚,反對國安法⋯⋯我哋參與呢個初選自必然亦都一定會係會運用我哋嘅喺議會上面嘅否決權,財政預算案嘅否決權,去迫使到特區政府同中央政府必須要回應五大訴求⋯⋯」,並推論「我相信我哋在座嘅每一個候選人」包括黃和林,從而裁定必然會否決財案。然而,沈指「我相信我哋在座嘅每一個候選人」僅意指出席當日九龍東區初選論壇的候選人。
沈指,法庭單憑胡志偉的發言,不能作出唯一合理推論指所有民主黨成員均支持否決財案,這是錯誤的。若然民主黨沒有任何統一的立場,又若然當中有任何疑點,法庭便沒有足夠的證據去將黃碧雲和林卓廷定罪。
▲ 胡志偉(左,較早前庭上肖象)
上訴方:林有其個人觀點 不支持「無差別」否決財案
沈引述九龍西選舉論壇的發言,當另一名參選人劉澤鋒質問黃碧雲:「民主黨係咪應承一齊攬炒先?」黃碧雲回應:「我哋係會用盡憲制裡面所有嘅權力同埋手段係爭取五大訴求,如果否決財政預算案能夠促成呢一樣嘢,我哋一定會做。」沈指上述顯示黃只會運用《基本法》框架內的權力,而否認支持「攬炒」。
沈另引述林卓廷的論壇發言,談及否決財案時,林稱「我哋要睇具體嘅議案,具體嘅政策」,又表明若果政府在財政預算案中包含「派錢」的話,便不會投反對票。沈指,上述言論顯示林否認他會「無差別」否決財案,亦證明了民主黨成員之間並沒有統一的立場,否則林便會被黨排斥(an outcast)。沈又重申,雖然論壇筆記提及他附和胡志偉否決財案的主意,但是一旦談及有關議題的時候,林卓廷並沒有按照論壇筆記發言、偏離了標準答案,可見林有其個人觀點,而且他不支持「無差別」否決財案。
沈又質疑,原審法官未有考慮上述證據,定罪是不合邏輯,然而對於另一名被告劉偉聰不跟從論壇筆記發言的說法卻接納。沈指,關於林是否同意否決財案方面,至少存在疑點,並強調上述提及的證據均顯示黃和林沒有顛覆政權的意圖。
▲ 何桂藍(較早前庭上肖象)
何桂藍:若正確解讀證供 必不會「無差別地」否決 反稱會認真審視財案
代表何桂藍的大律師 Trevor Beel 指,沒有證據顯示何在案發期間知悉涉案謀劃是不合法,直至法庭裁定該涉案謀劃是不合法,根據法律原則不應裁定被告有罪。
Beel 又指,原審法官錯誤地拒絕接納何的證供,重申何認為「35+」不可能達成,她參選只為了鼓勵人們出來投票以得到最大票數,引起國際社會的關注。何亦在作供時提及,政府財政預算案存在「公共財政黑洞」、「魔鬼在細節中」,若她當選議員的話會用盡所有機會向政府提問,Beel 指這顯示她會認真審視財案,必定不會「無差別地」否決。
Beel 又引述何供稱,不論「35+」或「35-」也好,如果政府的議案未有被認真審視、政府迴避議員監察或審核程序有不公,她都一定會投反對票,顯示她著眼公帑是否運用得當。
Beel 指,原審法官錯誤地解讀何桂藍的證供,若然正確地解讀的話,便會知道何希望立法會成為一個有效的議會,能夠恰當地行使職能,以向政府問責。
Beel 又指,原審法官錯誤地推論被告有意圖顛覆政權。控方指稱被告透過「無差別」否決財案,意圖引致政府癱瘓,觸發憲政危機,惟Beel 反駁指,「憲政危機」的意思是一些不能解決到的危機或衝突,然而《基本法》第50至53條訂明的機制,能夠處理財案被否決之後的情況,因此並不會引發憲政危機。原審法官在裁決中指稱財案被否決後會引致嚴重後果,只屬揣測。
▲ 鄒家成(較早前庭上肖象)
鄒家成:「墨落無悔」正好反映參選者對於「無差別否決」不存在共識
代表鄒家成的大律師關文渭指,鄒不相信能夠達到「35+」,甚至認為連「Plan B」也會被DQ,若是如此,涉案串謀的基礎便不存在,惟原審法官未有接納鄒的證供。
關續指,原審法官錯誤地裁定鄒是參與涉案謀劃的一份子。鄒供稱他未曾收妥初選協調會議文件,惟這說法不被法庭接納,即使他有收過有關文件,也不代表他同意文件內容。單憑鄒收妥協調會議文件,並不足以證明鄒同意涉案謀劃,或使法庭作出唯一不可抗拒推論。
至於鄒連同另外兩人發起「墨落無悔」聯署,關指因為初選參與者之間就「是否否決財案」沒有共識,所以像鄒這般的「政治素人」便以「墨落無悔」作為一種手段,去迫使民主黨和公民黨等傳統泛民去達致共識。「墨落無悔」正好反映參選者之間對於「無差別否決」方面並不存在共識。
關又投訴,原審法官基於鄒的政見是親本土派,便推斷他會「無差別」否決財案,以迫使政府回應訴求,可是鄒的政見頂多只能是一種證明傾向性的證據,如果法庭以此來推論他參與一個嚴重的串謀計劃,未免過於危險。關強調,持有親本土派立場本身不是一種罪名,但是若然法庭利用政見來推論被告有罪,便會非常危險。
鄒家成:作供時原審官多次介入提問 質疑未能獲得公平審訊
關文渭亦投訴,原審法官在鄒作供主問期間多次介入,使他未能得到公平審訊。關引述法庭謄本並舉例指,當鄒在證人台上供稱他認為「35+」不可能時,法官李運騰隨即提問,鄒家成遂解釋他的說法,然後法官陳慶偉說:「那沒有邏輯的」,其後庭上開展一輪討論;關質疑情況猶如一名陪審員公開地在庭上評論證人的供詞沒有邏輯,若然審訊設有陪審團的話,便猶如某一名陪審員向另一名陪審員說被告的證供沒有邏輯,有機會引致不公。
關並提及另一個例子,在主問期間,當辯方問到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的訴求,會如何反映在預算案,惟法官陳慶偉主動提到他本人曾主持「鉛水事件」的獨立調查委員會,而該調查委員會從來沒有反映在預算案。關認為,陳官當時做法等同在法官席上給予證供。
關又舉例指,鄒家成在作供時,把對「35+」計劃積極的人分成三類,其中一類是「販賣假希望嘅政棍」,但其後自稱是「第四類人」;法官陳慶偉要求鄒再想清楚共有多少類人,「因為我不想你現在捏造(make up)證據」,鄒反問:「咁我而家,要點?」
關指,在鄒作供首日,當時代表鄒的大律師陳世傑一共發問了112條問題,然而三名法官卻一共發問了153條問題。縱觀鄒的整個作供過程,法官的發問數目佔所有問題的45%。關指,可能在法官眼中,鄒屬激進派及親本土派,並不值得讚揚,但是他仍然有權獲得公平審訊;相反陳官甚至籲他想清楚才回答,又稱不想鄒捏造證供,這對鄒造成威嚇,使他未有機會解釋其證供。
關強調,不只《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甚至是《國安法》第42條也表明被告有權獲得公平審訊。關指,公平審訊權利是根本性和不可退讓的,不論控方證據有多麼壓倒性也好,被告都有權得到公平審訊,可是鄒卻未能得到公平審訊。
▲ 余慧明(較早前庭上肖象)
余慧明:法官打斷大狀提問、接管主問 乃逾越界線
代表余慧明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同樣投訴原審法官多番介入余的主問,包括不批准余的代表大律師石書銘就某些問題發問,以及接管整個主問,導致余的代表大律師未能呈現其辯方案情,尤其是法官不批准他問余的談判底線是什麼,指稱問題與案無關。
彭指,在余作供的早期階段,原審法官便開始介入提問,其後以辯方大律師的提問不相關為由,持續介入,做法逾越了界線。彭又指,曾有至少一名法官認為辯方大律師的提問與案有關,可是仍被法官陳慶偉打斷,不批准辯方大律師繼續追問,並以「next question, thank you」作結。任何人聽到有關對話或是閱讀錄音謄本,都會意識到陳官口中的「thank you」並不是出於禮貌的回應,而是一種帶有嘲諷或貶損意味的回應。彭指,明白法官工作十分困難,但是余也面對一項可以判處她終身監禁的控罪。
彭又指,法官不斷向余慧明問假設性問題,例如問余,若政府拒絕與他們談判,余會否對預算案投反對票。原審法官最終不接納余的證供,又引述她的公開發言和訪問內容,不相信她會與政府談判及作出讓步,裁定她有顛覆國家政權的意圖並會否決財案,惟彭認為余在作供期間未有機會回應。
律政司:原審法官提問屬中性 不存在不公或偏見
律政司代表、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回應上訴方的陳詞。他指上訴法庭審理上訴申請時,並非要覆核所有證據,除非原審法官的裁斷明顯錯誤,否則上訴庭不應干預原審法官的事實裁斷。劉另指,法庭不應將某些證據抽出來獨立考慮,而是應該考慮多項證據的「累積效應」,以作出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
對於鄒家成投訴法官介入提問引致審訊不公,劉德偉反駁指,本案審訊沒有陪審團,乃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審理,因此法官不但要就法律議題作出裁斷,同時需兼任「事實裁斷者」角色,為了滿足這個角色的工作,他們有需要在庭上發問,以及向被告澄清其證供。此外,出於案件管理的需要,他們亦要控制及管理大律師的提問,以確保提問乃與本案議題有關。
劉堅稱,原審法官的提問屬中性,不構成介入,也不會威嚇到鄒,鄒完全有權回答問題;即使辯方大律師某些問題被打斷,但仍然無礙他展示辯方案情。整個作供過程不存在不公或偏見,鄒未有被剝奪公平審訊的權利。
劉又指,三名原審法官均是具豐富經驗的法官,他們在裁決理由書將定罪的理由列出,因此沒有任何基礎指稱原審法官不公平。
律政司:胡志偉曾言會運用否決權 證民主黨成員之間立場統一
對於大律師沈士文指,民主黨對於否決財案未有統一立場,黃碧雲和林卓廷並不主張「無差別」否決財案。劉德偉則引述時任民主黨主席胡志偉在初選論壇中,曾表明同意運用憲法賦予的否決權,否決財政預算案,顯示民主黨成員之間存在統一的立場。劉指原審法官已正確地考慮有關證據,因胡志偉是時任民主黨主席,其言論表明會運用否決權,因此民主黨的初選參與者,包括黃碧雲、林卓廷、尹兆堅等均抱持統一的取態,而且他們之間必然曾作出相關討論。劉強調,胡志偉和尹兆堅曾分別在公開場合表示會否決財案,這並非純綷巧合,而是有強大的環境證據去證明。
對於林卓廷聲稱沒有按照論壇筆記內容去發言,因此法庭不應考慮論壇筆記內容,劉德偉則反駁指,法庭應該予以考慮。劉指,黃和林提交初選提名表格,加上二人與民主黨的聯繫,能夠支持法庭裁定二人必然會運用否決權。
代表楊雪盈的大律師張耀良昨日指,原審法官考慮了不相關的證據,包括警方在楊的辦公室電腦搜獲的一份草擬文件,當中提及她「一定會否決」預算案,惟該文件從沒有公開發布、沒有證據顯示楊在選舉工程中使用過它。劉德偉則反駁指,原審法官之所以裁定楊罪成,不單只基於該文件提及她「一定會否決」預算案,還有因為楊認為政府不可信,加上楊曾出席戴耀廷主持的記者會,所以原審法官才有足夠基礎作出不可抗拒的推論。
▲ 楊雪盈(資料圖片)
鄒家成強調存在明顯不公 質疑難以在庭上直接投訴
代表鄒家成的大律師關文渭回應律政司一方陳詞時,強調法官的提問佔總問題數目的45%,不公是明顯的,因原審法官兼任陪審員角色,卻在庭上告訴被告他是錯誤的。
關引述律政司的陳詞指,鄒及其法律代表未有在庭上作出投訴,關則反駁指這說法是不相關,並反問:「大律師怎樣向法官作出投訴,說『你說得太多了』?」
▲ 吳政亨
吳政亨質疑量刑比其他承諾否決之參與者多出6個月
各上訴人已完成定罪上訴範疇的陳詞,法庭接著聽取有關刑罰上訴的陳詞。
代表吳政亨的大律師梁麗幗指,不爭議原審法官將被告歸類為不同的判刑類別,但是質疑吳政亨的量刑比其他承諾會否決財案的參選者高出6個月,以致最後判囚7年6個月,是不合理。
梁指,吳從沒主張否決財案,原審法官量刑時未有比較吳與其他初選參與者之間的分別,也未有解釋到為何吳值得比其他承諾會投否決票的人判多6個月。原審法官亦從未得出結論指吳的罪責相比其他參與者較重。
梁續指,吳並非一名有公眾影響力的人,他發起的「三投三不投」運動亦未造成重大影響力。吳從未走入鎂光燈之下,也從未有任何參選人在初選論壇中提及吳的名字。訊息紀錄顯示,雖然吳曾多次向戴耀廷獻計,但是有關提議從不涉及否決財案或犯罪謀劃。
梁續指,吳對涉案謀劃遠遠說不上是熱衷,他所熱衷的只是爭取「35+」,而從來不是否決財案或是「攬炒」。吳從沒有公開地或私下向任何人施壓,要求對方堅持否決財案,他亦沒有這樣的能力。
對於律政司一方指稱吳協助初選的流程和眾籌,可是這些僅屬次要的行動(peripheral actions),不能視之為吳協助推動否決財案的謀劃。
梁又指,吳政亨並非參選者,因此他不會是「作出致命一擊(strike a fatal blow)」的人,即是他不會是最終能夠在立法會投票否決財案,然後觸發憲制危機的人。
案件明日續審,其他上訴人的代表大律師將會就刑罰上訴陳詞。
案件編號:CACC 253, 263, 268/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