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指警員須在符合基本法及人權法下搜查被捕人手機
高等法院在2017年裁定,警員只能在緊急情況,才可在沒有法庭手令下檢查被捕人士的手機內容。警方提出上訴,上訴庭裁定上訴得直,裁定警方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未能獲得法庭手令,要有必要即時檢查的合理基礎,才能檢查被捕人士的手機內容,除非是快速檢視篩選資料,否則檢查範圍應只限於調查罪行及保障受害人等的安全,事後應盡快作出書面記錄。
判詞提到,普通法下,搜查合法被捕人士的權力,是要尋找證據,防止證據被破壞,並保護執法人員及公眾,而非取決於緊急情況,而有關「緊急情況」的學說亦不適用於香港法理。
判詞指出,搜查被捕人士的權力,反映重要的執法目的,但亦會侵犯被捕人士的私穩,強調要在符合《基本法》第30條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4條下,搜查手機內容。
判詞表示,警員在檢查手機期間,要快速檢視篩選資料,無可避免會侵犯一些無關資料的私隱,但法庭認為,無論警方是否持有法庭手令,檢查手機均會發生這個情況,只要檢查是符合刑事調查,快速檢視資料期間侵犯部分私隱是無可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