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裁定警員部分情況下毋須法庭手令檢查被捕人手機
高等法院在2017年裁定,警員只能在緊急情況,才可在沒有法庭手令下檢查被捕人士的手機內容。警方提出上訴,上訴庭裁定上訴得直,警方可以在部分情況下,毋須法庭手令檢查被捕人士的手機內容。
判詞提到,警方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未能獲得法庭手令,警員要有必要即時檢查的合理基礎,包括調查被捕人士涉及的罪行,及保障受害人等的安全,才能檢查被捕人士的手機內容,警方檢查範圍應只限於調查罪行及保障受害人等的安全。
判詞又指,警員在無法庭手令下檢查後,應盡快書面記錄檢查的目的及範圍,亦應向被捕人士提供有關書面記錄的副本,除非提供副本會妨礙刑事調查。
判詞指出,雖然有關權力會干涉被捕人士在《基本法》第30條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4條,授權警方有關權力仍然是合符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