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說,政府提出的薪金補貼計劃,僱主提出申請時,可以根據1至4月期間,其中1個月的薪酬作為薪津基礎,制度亦容許僱主未有支付全部薪金,強調並非漏洞。

羅致光出席一個電台節目後表示,當公司的生意下跌9成後,可能只有能力支付1至2成人工,難以要求全數支付僱員薪金,但措施要求僱主申請到的津貼,必須全數給予員工以及不裁員。

他指出,政府難以審視每間公司的經營情況而發放補貼,因為涉及的審查時間相當長,行政費亦高,制度要很快推出的話就需要簡單,不適合太多行政工作,他亦認為可能會有僱主因為取得津貼而增加人手或加人工。

羅致光提到,申請補貼的公司,僱員人數不能減少,即使要求僱員自動離職,人數減少後亦要再聘請員工。他承認自僱人士情況複雜,所以要以一筆過協助,香港並無包括全港打工仔的制度,只能靠強積金及公積金制度作為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