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就港澳辦及中聯辦對香港立法會事務及蒙面法裁決所作評論發表聲明,表示根據《香港基本法》第 22 (1) 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公會呼籲有關部門就上述事宜保持克制。

大律師公會指出,港澳辦及中聯辦最近公開評論認同上訴庭推翻《緊急法》違憲的裁決及批評立法會現時一些事務,兩個部門作出公開評論及聲明,都屬於行使公權的行為,容易令公眾將此等評論視為違反基本法所保障的一國兩制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