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指看不到有程序不公或違法問題 判呂智恆敗訴
社工呂智恆提出司法覆核,要求裁定監警會審視去年6月起發生的大型示威活動,是超越監警會權限。高等法院裁定,監警會並無越權,判呂智恆敗訴,需支付訟費。
高等法院法官楊家雄於判詞中表示,除非列明是禁止進行,否則於法例上都應該被視為容許,所以認為監警會的研究中,所進行的尋找事實過程,並無超越監警會權限。
判詞提到,在相關案件中,申請一方提出的證據內,並無見到監警會有就任何投訴個案的事實作出調查,即使監警會的新聞稿中,亦只提到有需要時會進行訪問。
判詞又表示,監警會進行相關研究,目的是為預計會上升的投訴個案,重建一個廣泛而全面的畫面,讓檢視個案的工作,得以更有效率和正確的情況下進行。這項工作正是監警會於《監警會條例》下所需,以至發揮監警會的功用,他見不到當中有任何程序不公的情況,亦無見到有違反法律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