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昨日傍晚出稿,回應港澳辦及中聯辦,近日關於立法會內會運作的言論,到深夜再發稿修訂,將之前稿件中部分關於《基本法》條款的字眼刪走。

在昨日傍晚6時52分的政府新聞稿中,第四段的第一句,是「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區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設立的三個機構之一」。新聞稿的第六段,是「一如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中聯辦及其人員均須按照《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

在昨晚11時過後的政府新聞稿修訂版本中,第四段的第一句,修訂為「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區設立的三個機構之一」,即是刪走了「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字眼。

修訂稿的第六段,就修訂為「中聯辦及其人員均須遵守《基本法》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到午夜12時半左右,政府新聞處再發稿,指出中聯辦是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區設立的機構,不是《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所指「中央各部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

新聞稿又指出,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是根據《基本法》第十三條設立的機構;而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是根據《基本法》第十四條設立的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