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駐港機構子公司購70物業獲免印花稅涉1.5億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表示,由2015至16年的財政年度至上個財政年度,中央政府駐港機構子公司一共在香港購買70個物業而獲豁免印花稅,涉及約1.5億元,約一半物業在中西區,其餘在沙田、九龍城及觀塘。另外,商務部亦曾購買8個物業,獲豁免繳付360萬元印花稅。
局方表示,根據《印花稅條例》第41(1)條,中央政府、特區政府、公職人員法團或以公職人員身分行事的任何人,均無需繳付任何文書可予徵收的印花稅,有關豁免並無附帶條件。
局方說,中央政府駐港機構的子公司如在香港購買物業,特區政府會根據《印花稅條例》第52條,豁免其繳交相關印花稅,原則和第41條一致。豁免安排主要視乎申請者身份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與物業用途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