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台早前報道,有事主向警方申請索取涉及其個人資料的片段,警方指有關片段需要「打格」,購置軟件及涉及警員的工資約十萬元,需由事主繳付,警方其後再以刑事調查為由,拒絕向事主提供片段。私隱專員黃繼兒被問到有關個案時,指公署已接獲投訴,故不會評論,但一般而言,機構向申請人索取的費用,必須是「非常低及合理」,意指只能收回成本。

黃繼兒引述案例,指處理申請時的「燈油火蠟」便不能計算於收費內,但若涉及專門技術服務,相關機構亦可收取成本價,他補充,如果相關技術牽涉機構的日常運作,亦不應由事主承擔全部費用。至於是否可向申請人收取為處理申請而引伸的員工薪金,黃繼兒指,「薪金」一般不包括在內,但舉例如果一名文員,處理個人資料申請時需要影印,其薪金便可計算在收費中。

警方早前回應本台就事件查詢時指,有權向事主徵收為查閱資料要求而衍生的費用,會根據《私隱條例》,處理有關索取個人資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