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去年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因侮辱國旗,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申請刑期覆核,上訴庭改判被告監禁20日。

上訴庭首席法官潘兆初表示,案發時人數眾多,被告與其他示威者一邊叫口號,一邊把國旗拋高,又有人拱手搭橋讓人龍邊穿越邊踐踏國旗,猶如在嬉戲,經審視後認為被告侮辱國旗的行為惡劣,嚴重貶損國旗所代表的國家尊嚴。

上訴庭考慮到被告連同多人在大眾面前公然以不同手法侮辱國旗,被告亦把國旗猶如垃圾般放入垃圾車,把裝著國旗的垃圾箱車踢進水池,行為明顯表達對國旗輕藐、污蔑、嘲弄、鄙視和棄絕,亦有鼓動在場其他人的效果。

3名法官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的判刑選擇,並認為量刑基準不應少於4個月,但考慮到被告認罪、已完成64小時的社會服務、刑期覆核一向對刑期的再行減免,最終判監禁20日。

報稱跟車工人的21歲被告,被控一項侮辱國旗罪,控罪指他於去年9月22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及沙田大會堂一帶,公開及故意以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