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歲學生涉嫌以單車堵路 獲撤回控罪改以自簽守行為
一名21歲學生去年11月涉嫌在將軍澳以單車堵路,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案件今日在觀塘法院再訊,獲控方同意撤回控罪,改以自簽守行為方式處理。裁判官徐綺薇批准被告自簽2000元,守行為12個月,期間不得干犯對公眾地方造成阻礙、非法集結及暴動有關的刑事罪行,被告另須繳付1000元堂費。
被告職業訓練局屬下的香港高等教育科技學院學生,涉嫌去年11月13日早上響應「晨曦行動」,在將軍澳隧道公路近燈柱,留下一部單車。
警方當日早上7時半,在將軍澳警署一帶巡邏,發現行車路上有單車擋路,在將軍澳隧道公路近燈柱位置,見到被告獨自將共享單車移出馬路,造成50米車龍,警方追截並制伏服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