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報告指出,破產管理署未能在目標時間內,處理完成沒有每月供款但有資產派發攤還債款的破產個案。按署方目標,這類個案應在破產令日期起計18個月內,列入達到免除受託人職務階段。但在2016至2018年期間,每年只有3成4至4成的這類個案,能在18個月內完成處理。

審計署審查破產管理署的破產及清盤服務管理工作,指出署方在2008年有1200宗涉及2002年前破產及清盤個案尚待處理。直至去年,在有關清理個案工作展開超過11年後,仍有1成7、即200宗個案尚待處理。

審計報告又指,破產管理署設立專案工作組,負責尚待處理多時的房地產,這些房地產是在各類破產個案中、歸屬作為受託人的破產管理署署長。但審計署留意到,截至去年底,有1996宗個案尚待處理,其中約7成8的破產令,在2006年前頒布,至今超過14年;認為大量破產個案涉及的房地產仍未解決,情況未盡理想。

審計署建議,破產管理署署長應密切監察沒有每月供款但有資產派發攤還債款的破產個案,能否達到在18個月內處理完成的目標,及制訂策略,處理變現資產有困難的個案;應制訂有效策略,盡快清理長期積壓至今而尚待處理的2002年前破產及清盤個案;及因應清理積壓個案和預計未來一段時間會增加的破產及清盤個案量,建議署方檢討人手調配。

報告說,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及破產管理署署長同意審計署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