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報告指出,2014/15至2018/19年度期間,在本港舉行的10項國際活動中,9項活動雖然有盈餘,但獲體藝基金資助的主辦機構,只需向政府退還未用結餘,而毋須向政府退還盈餘,涉及款額最高達170萬。署方又認為,殘奧協會2019年起獲民政事務局資助聘請3人舉行活動,協助殘疾運動員取得佳績,2018/19年度獲得134萬元資助,但取得的獎牌數目及排名則下跌,要求檢討資助效益。

審計署又審查了體委會於2015至2019年期間的會議記錄,發現有委員未有充分申報潛在利益衡衝突,但根據會議常規,任何委員的利益申報都要寫入會議記錄。

審計署建議,民政事務局應檢討本地國際活動退還盈餘及未用結餘的安排,及考慮在大型體育活動事務委員會的會議常規加入條文,規定任何委員作出的利益申報寫入會議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