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之尊严不受侵犯”:在纳粹那里,没有人格尊严这一概念。谁不符合纳粹种族主义理念,谁就有可能被送入集中营、被杀害。基本法将人格尊严置于首位—作为对德国历史的反应。

诞生时刻:1949年5月23日,康拉德·阿登纳(Konrad Adenauer)以议会委员会主席身份在基本法文本上签字。数星期后,他成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首任政府总理。根据西方诸强的指示,该委员会从1948年9月起为德国西部地区起草一份民主宪法。

监督之下:最后定夺权由占领国掌握。西方盟国军事总督,从左至右:法国科尼西(Pierre König)将军、英国罗伯逊(Sir Brian Robertson )爵士将军、美国克莱(Lucius Clay)将军,须批准基本法。该法特意被称为“基本法”,而非“宪法”,以强调其“临时”性质。

女性施压:议会委员会内的61名男士未考虑对男女平等提供宪法保障。委员会中的4名女性,尤其是不屈不挠的社民党政治家泽尔贝特(Elisabeth Selbert),最终促成男女平权规定进入了基本法。

抗议紧急状态条款:1968年,尤其是大学生们激烈抗议紧急状态条款法。此前,大执政联盟以所需的议会三分之二多数修改了基本法,以使国家能应对特殊危机局面。一些批评者认为,新增条款与《魏玛宪法》第48条——紧急状态条款——如出一辙,而希特勒当年正是利用了这一条款攫取了权力。

“全体德意志人民”:直到1990年,基本法前言中有这样一句:“全体德意志人民须经自由的自决实现德国的统一与自由。”随着重新统一,本可以制定一部新宪法。不过,东德直接加入了基本法适用区。

限制庇护权:1993年,在科尔政府治下,此前享有无限适用性的基本法中有关庇护权的第16条受到限制。例如,经由另一欧盟成员国进入德国的当事人无权申请政治庇护。当时以及现在,这一设限受到强烈批评。

“没收条款”争议:鉴于德国大城市内住房紧张,青年社民党主席屈纳特(Kevin Kühnert)这样的左翼政治家重新发现了基本法有关没收问题的第15条。相反,自民党则主张完全取消这一条款。该条规定,原则上可将私有财产转为公有财产。

宪法保护人:设址卡尔斯鲁厄的联邦宪法法院与基本法密不可分。法官们监督法律的合宪性。该法院的裁决对任何一届政府都具约束性。在所有国家机构中,联邦宪法法院享有民众的最高度信任。

石刻一般:基本法曾一再修订,70年来超过60次。修订的门槛很高。某些条款更具“永恒性”,不得修改。例如,基本权利。再高的议院多数票都不得取消或限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