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央行官员建议全面系统修订商业银行法 明确分类监管理念
路透上海5月20日 - 中国两会召开在即,数位央行官员建议修订商业银行法。央行南京分行行长、全国人大代表郭新明建议,全面系统修订商业银行法,在修改重点上,主要完善立法调整范围及业务规则、明确分类监管理念、健全公司治理机制、适当支持综合经营、加大金融消保力度等方面内容。
上海证券报周三并引述郭新明指出,现行商业银行法已经成为金融立法中的突出短板、明显弱项;从法治实践看,近期发生的一些银行重大违法经营活动等,深入本质分析是问题长期积累造成的,一定程度上也是银行法立法缺位、滞后的结果。
他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应将商业银行法修改纳入2020年度立法计划和重点项目,予以足够重视;在立法中明确推行科学动态的市场化分类监管制度,促进银行业差异化、特色化发展。
建议以银行资产规模为主要分级标准,同时结合银行当前市场地位、风险承受能力、业务经营特色、主要立足区域等多方面指标作为参考因素,将中国银行持牌等级大体分为A级(全功能型银行)、B级(专业型银行)、C级(区域型银行)三级牌照。
同时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在立法中鼓励优化股权结构,进一步放开对社会资本投资银行的限制,解决实践中一股独大问题。在股权管理方面,建议将银保监会已发文规定的股东穿透识别标准及审批程序上升为商业银行法规定。
在风险处置方面,可明确主要股东对机构发生风险的责任分担机制,打破行政兜底,既做到遵循市场化原则,又加强市场化约束。
此外适当支持综合经营。立足商业银行发展实践、结合国际先进行业经验,适当扩充商业银行业务范围,考虑取消商业银行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限制,允许有条件的银行以参股、控股等模式开展经营。
**加强立法顶层设计**
中国央行旗下《金融时报》今日发表的专访文章中,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原行长杨小平也认为,应修改《商业银行法》加强立法顶层设计。
他认为应该完善立法调整范围,丰富商业银行类别,同时明确分类监管理念。建议将非银行机构从事银行业务、民间金融机构等主营业务涉足存贷款业务的金融组织均纳入《商业银行法》监管范围,并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体量等明确差异化的监管要求。
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杨小平建议,建立专章,对银行业市场退出的核心规则进行系统规定。完善危机处置法律规范,统筹建立银行业非破产清算制度,明确破产特殊规则。
“将诸如存款保险、混业经营防火墙等下位法确立的制度吸纳到《商业银行法》中,系统完善商业银行解散、清算、破产等方面的规定。”杨小平表示。
此外,适当加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丰富违法行为处罚手段。可综合采用提高处罚幅度、明确“按次”“按笔”处罚、处罚金额与营业额相挂钩等方式,进一步提升监管的有效性。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行长张智富也认为,需要从法律层面实现审慎监管、行为监管、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原则相统一;健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机制,包括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资本与风险管理和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机制;从法律层面完善应予处罚的情形和标准,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等。
中国银保监会周二称,针对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已于近日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原油宝”事件发生以来,银保监会持续高度关注,要求中国银行与客户平等协商,依法依规解决问题。(完)
发稿 边竞/黄斌; 审校 林高丽/乔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