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就內會尋求法律意見 指李慧琼無權處理其他事務
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向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及名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尋求有關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情況的法律意見,指現任主席李慧琼只有權力安排會議,選出正副主席,無權處理其他事務,否則會出現利益衝突。
法律意見指出,立法會《議事規則》有關選舉內會正副主席的條文目的,在於限制內會正副主席任期限於一次會期,列明現任主席限期直至選出新主席為止,唯一目的是容許現任主席安排會議促成主席選舉,現任內會主席不應同時擁有其他內會主席的權力,以免現任內會主席一直「永續」,造成利益衝突及濫權。
法律意見又引用與立法會委員會制度相似的外國議會為例,指委員會的正副主席應於會期開始前選出,選出主席前不應處理其他議程,質疑李慧琼星期五召開會議,討論法律意見的權力,認為有利益衝突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