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護署表示,兩名旅客因走私穿山甲鱗片,違反《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早前在區域法院被判罪名成立,分別被判監禁27個月及21個月。

漁護署表示,一名20 歲男旅客從剛果民主共和國出發,經埃塞俄比亞於去年7月17日抵達本港,與一名46歲男旅客準備返回內地,海關人員在兩人的行李中各發現約50公斤的穿山甲鱗片。穿山甲於香港受條例規管。如非按照條例的規定而進出口或管有瀕危物種,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千萬元及監禁10年,有關物品會被充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