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隱公署:執法機構須考慮攝錄身份證是否必須和公平
旺角一帶前晚有人聚集,警方截查期間,曾經要求包括本台記者在內的多名記者,除下口罩、舉起證件,向著警方的攝錄機,讀出個人資料。
私隱專員公署表示,截至昨日下午 5 時,無收到有關是次攝錄記者身份證等個人資料的投訴或查詢。
公署又在不評論個別個案的前提下回應,表示任何機構在根據法例執行職務,收集和處理個人資料時,需按既定指引和機制行事;收集個人資料須為直接與其職能或活動有關的合法目的,以及不超乎適度,以公平的方法收集,亦須明確告知收集資料的目的、用途、及資料可能會被轉移予哪類別人士等。
公署又指,如任何執法機構有合理理由懷疑有非法活動,而根據法例進行查問,為調查和防止罪行而收集個人資料,即使違反保障資料原則,仍可獲豁免。
公署又表示,以錄影機攝錄身份證,是侵犯私隱度較高的收集個人資料方法,機構須考慮此方法在當時的實際環境下是否必須和公平,以及是否有其他侵犯私隱度較低的收集資料方法。身份證號碼屬敏感的個人資料,機構應視身份證副本,包括身份證攝錄影像,為機密資料處理,以穩妥的方式收集和存放,避免不必要或故意的公開展示或洩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