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餐飲業務負責人因違規分別被罰3000元 May 14, 2020 兩名餐飲業務負責人因違反規例,包括餐桌之間須保持最少1.5米距離,或設有隔板作分隔,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分別被罰款3000元。 食環署發言人表示,食環署人員上月7日在深水埗區巡查餐飲業務處所,發現其中兩間處所違反規例及指示,向有關負責人提出檢控。 發言人說,食環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確保餐飲業務負責人遵行規例及指示的要求,並呼籲餐飲業繼續支持抗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