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警會報告倡具體說明何種情況不應用催淚彈
監警會就反修例事件發表專題審視報告,建議警務處處長委任專家委員會,界定在街道使用催淚彈的「可接受毒理水平」,又建議具體說明在甚麼情況下,不應使用催淚彈。
昨日公開的報告提及,專家委員會可由醫學及科學專家組成,如果專家委員會無法界定何謂可用於香港街道上的「可接受的毒理水平」, 警方可以發放有關製造商、型號以及任何已發展地區使用相同型號催淚彈的資訊。
監警會又建議,檢討現行在公共秩序情況下,使用催淚彈的做法及程序,具體說明在甚麼情況下不應使用,例如在密閉空間中,如果使用,應在甚麼條件下使用,並小心確保受影響人士可以迅速離開附近地區,及將任何無可避免的影響減至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