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譴責康宏資產管理並罰款640萬元,指公司向客戶作出有關債券的招攬行為及建議時出現監控缺失。

證監會發現,康宏資產管理在2015年3月至2017年1月期間,介紹客戶使用一個第三方平台執行30項涉及《主板上市規則》第37章的上市債券交易時,並無就相關債券進行妥善而充分產品審查,無設立有效系統確保有關債券建議或招攬行為在所有情況下合適合理,以及未有為客戶提供投資意見或建議時備存適當文件紀錄,亦無向每名客戶提供書面意見副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