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發言人回覆查詢時表示,在處理有關《頭條新聞》的投訴時,仔細考慮有關節目有無違反《電視通用業務守則 — 節目標準》而作出裁決。

發言人指,通訊局留意到《頭條新聞》包括被投訴的一集,在節目開始時,已清楚標示為個人意見節目。

發言人解釋,考慮過往處理投訴時對有關節目的分類、港台對前廣播事務管理局或通訊局辨別《頭條新聞》為個人意見節目的決定並無異議;而被投訴節目的性質、內容及整體表達形式,與同一系列節目無太大分別,因此認為《頭條新聞》應遵從《電視節目守則》適用於個人意見節目的條文。

至於處理廣播投訴所需時間,發言人說,視乎每宗個案的投訴人聲稱、通訊局搜集的相關資料、被投訴廣播機構提交陳述所需時間等,因此處理每宗投訴所需時間不盡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