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弘毅稱中央行使權力與特區就23條立法無直接關係
全國人大會議審議授權常委會,建立健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律和執行機制。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接受本台節目《自由風自由PHONE》訪問時表示,根據《基本法》18條,中央政府可以透過人大制定全國性法律,放在《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實施或本地立法,其中全國性法律的意思,是指由全國人大制定,相關法律亦可以主要適用於香港,類似「駐軍法」的安排。
陳弘毅提到,中央認為保障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屬於《基本法》18條下「不屬香港特區自治範圍」的事務。今次中央就國安法在港立法,當中只有顛覆國家政權及分裂國家兩個部分,與《基本法》23條重疊,認為今次是中央行使國家安全相關權力去立法,與特區政府自行就《基本法》23條立法,無直接關係。
就草案指,會根據需要在香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機構,陳弘毅認為,現時討論相關條文是言之尚早,指出中央在港設立的機關,包括駐港特派員公署、解放軍、中聯辦,均要守香港法律,相信在港負責國安的機構,亦要遵守香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