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發言人就近日法律界有關港區國安法表達的意見作出回應,指有關國安法的決定草案將由人大常委會制定、並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以及由香港公布的國家安全法,細節現時尚未公布,任何人都不適宜對該法案內容作出毫無根據的揣測。

發言人表示,國家安全屬於中央事權,並不在香港特區的自治範圍之內。鑑於香港現時情況,以及在可見未來,自行就維護國家安全完成立法所面對的困難,中央有權力亦有責任制定全國性法律,從國家層面改善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發言人說,根據《基本法》第23條,香港獲授權訂立國家安全法,但並不影響中央在國家層面為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的權力。有關國安法的決定及相關說明已清晰指出,全國人大會根據法律與「一國兩制」方針作出決定,並切實保障港人合法權益。

《基本法》第2條清楚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基本法》第85條亦表明,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獨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獲得尊重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