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在本台節目《千禧年代》說,相信基本法委員會未必有好大空間就「港區國安法」表達意見,亦視乎人大常委會的諮詢階段,而《基本法》18條是規定人大常委會,將法律放入附件三前諮詢基本法委員會及特區政府,人大常委會是可以在制定法律後才諮詢意見。

陳弘毅提到,香港法院審理有關「港區國安法」案件時,有解釋法律的權力,但指出「港區國安法」作為全國性法律,人大常委會亦可以作出解釋,又說若「港區國安法」違反《基本法》下的人權保障,亦涉及解釋《基本法》,而人大常委會亦有權解釋《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