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下午審議常委會建立「港區國安法」和健全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修改稿,據了解,草案有數處修改。

修改稿獲會議主席團開會通過,據了解,決定草案原本提到「禁止危害國安的行為」的相關内容,最新版本都改為「禁止危害國安的行為和活動」,增加「活動」的概念。

至於較受爭議的第4項決定,有關中央維護國安的機關可能在港設立機構的内容,則沒有改動。

根據議程,人大星期四早上會審議決定草案的建議表決稿,當天下午在閉幕會上進行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