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上月底刊發有關未有收益生物科技公司新指引材料,提及有關公司應考慮在上市文件中加強披露內容,包括產品競爭形勢及目標市場、與主管當局通訊等。

上市部首次公開招股審查助理副總裁張薇說,指引要求準發行人在上市文件中披露研發失敗可能對公司前景造成的不利影響,並非過分苛刻,而是因為香港散戶多,要令投資者了解當中風險。

上市部首次公開招股審查助理副總裁藍柏齡則指,生物科技板塊發展日新月異,人類未來或要面對新型疾病及全新治療技術,港交所有必要思考潛在監管模式的改變,更新指引為準發行人及市場提供更清晰的上市及披露規定。

他承認,上市規則有關生物科技公司的第18A章,未必完全涵蓋所有因應市場演變而衍生的漏洞,但目前是時候提高投資者對板塊的認知。

對於目前本地上市的生物科技公司的估值是過高還是過低,藍柏齡指,監管機構不會評論上市公司的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