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會議高票通過,授權常委會制定「港區國安法」的決定草案。草案針對四類罪行,包括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等行為和活動、以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特區事務的活動。

決定同時列明,中央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根據需要在香港特區設立機構;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應就開展國家安全教育等工作,定期向中央政府提交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