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向警取片段曾被索十萬 私隱公署指無違例不續處理
本台早前報道,市民陳小姐去年被截查時,被警方以攝錄機拍下容貌、身份證等個人資料,她之後按《私隱條例》向警方索取有關片段,但有警員一度向事主索取最多10萬元,以購置軟件處理片段,包括為片段中其他人士「打格仔」,費用亦用以支付相關的人力成本。警方之後稱,片段涉及刑事調查,故未能提供。事主不滿並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
公署近日回覆事主,指出並無發現有人違反條例的表面證據,決定不進一步處理投訴。信中引述警方提供的資料,並無直接回應為何當初索價10萬元,只表示在有關調查工作完成後,曾建議將片段的「打格仔」等剪輯工作外判,報價6000元。公署認為,有關費用是「直接有關及必須」的成本,收費並非「超乎適度」。
至於為何要外判予第三方,而不是由警方其他擁有相關軟件的部門處理片段,公署認為,涉及警務處的行政程序及決定,不屬《私隱條例》及公署職權能處理的範圍,亦沒有證據顯示,警務處自行處理片段費用會較外判低。
不過公署批評,個別警員對《私隱條例》理解不足,曾以不同原因拒絕提供片段,令事主困惑及無所適從,情況並不理想。公署已要求警方加強員工對條例的認識,並敦促警員要以嚴謹態度處理查閱資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