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裝修工人在去年10月中的示威中,聲稱因警方阻路,以水樽擲向警車擊中車頂,其後被搜出一枝鐳射筆。他今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企圖刑事毀壞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被判囚8個月,由於被告已還押8個月,待懲教署計算刑期後,可望獲釋。

辯方透露被告育有一名7歲兒子,僱主願意在他服刑後,繼續僱用,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無對警車造成實質損壞,亦從未拿出涉案鐳射筆使用。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表示,有理由相信被告攜帶鐳射筆是用來影響警方執勤。

26歲的被告被控去年10月13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企圖損毀一輛警車,並管有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案情指出,當晚接近午夜仍有約50名示威者於亞皆老街聚集,一輛警車到場驅散,被告將不知名物件擲向車頂後逃去,其後被捕並被搜出一枝鐳射筆。鐳射筆其後證實屬第4級,可對眼睛及皮膚造成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