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及褔利局局長羅致光表示,本港自從成立強積金及有「對沖」機制後,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就業保障功能被削弱,而失業保障便「對沖」了退休保障。他又說,現有失業保障制度雖然有改善之處,但相對於其他地區,有不少優勝地方。

他認為,若要考慮香港是否應成立失業保險,要一併考慮遣散費的調整,長期服務金的存廢等安排。

羅致光在網誌表示,提及失業保險的利弊,表示最大優點是毋須經濟審查,由於不論是僱主或僱員供款,僱員都理所當然可以申領保險金,並無額外「尊嚴」代價。他又說,對僱主來說,解僱員工亦少些「罪惡感」;而對僱員來說,領取失業保險金後,毋須急於揾工,可以「擇木而棲」,但從整體經濟及勞工供應上便有一定負面影響。

羅致光說,香港有別於其他地區,失業保障主要依靠一筆過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而非每周或每月領取,所以失業員工並無任何「誘因」不即時揾工,亦令本港失業率長期處於低位,而在經濟復甦期,失業率下降得較快,但在經濟收縮期,失業率上升得較慢的主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