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委員會前委員、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饒戈平表示,根據《國際法》規定,國家管轄權包括立法、執法及司法權,可以理解中央處理香港國家安全事務上,不限於立法權,亦包括執法權和司法權。

饒戈平在深圳出席全國港澳研究會研討會時表示,國家安全屬於中央事權,從法理角度可以理解,中央在維護香港國安事務上,不單有立法權,可以有必要的、有限度的執法權,以及特定條件下的司法權。

饒戈平反問,如果香港發生危害國安行為,矛盾及破壞效果直接針對中央政府或國家政權,中央是否完全沒有司法權力處理有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