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反修例期間,一名穿著寫有「岳」字上衣的19歲男子,被裁定拒捕罪成立,早前已承認襲警及管有攻擊武器罪,案件押後至本月30日判刑,等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及勞教報告,期間被告還押看管。

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香淑孄接納控方案情及證人的所有證供。她指,被告孔武有力、屢勸不聽,令警員不能循循善誘,不得不用胡椒噴霧及壓著他制服。

裁判官認為,被告頑強反抗令自己頭破血流,有關行為並非出於自衛,被告當晚使用武器向警員施襲多達5次、揮棍力度不輕,慶幸當時警員戴著頭盔,才不致嚴重受傷,法庭需判處阻嚇刑罰,若非被告年紀尚輕,已經要面對刑期不短的監禁。

辯方求情時呈上由被告、被告母親、中學老師、校長、牧師及2名區議員的求情信。被告在信中提到,自案發以來不斷反思自己的衝動行為,明白到暴力非解決問題的方法。

辯方引述醫生表示,若當時後腦傷口位置有偏差,將會構成生命危險,斷送性命,其他人的求情信就說,被告樂於助人、關心社會,是受社會運動牽引情緒才魯莾犯罪,希望法庭輕判。

辯方呈上的醫療報告提及,被告在事件中受到中度嚴重的創傷,但裁判官質疑報告指傷勢由警棍造成,與案情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