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原保監會主席項俊波涉受賄,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及罰款150萬元人民幣。

項俊波被指在2005至2017年期間,出任多個主要職位,包括人民銀行副行長、農業銀行黨委書記及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書記、主席等職務,期間直接或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接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1862萬元人民幣,在江蘇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被判刑。

項俊波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會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