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裁定,保障員工免受基於性別而遭歧視的聯邦法律,亦同時適用於同性戀者及跨性別人士,被視為是對提倡同性戀、雙性戀及跨性別人士權利組織的重大勝利。

最高法院9名法官是以6比3的比數,裁定1964年《民權法》第七條,禁止僱主因性別、種族、膚色、宗教與國籍等因素歧視員工的條例,同樣保障同性戀者及跨性別員工,如果僱主因為僱員是同性戀或跨性別人士而解僱他們,即屬違法。

提倡同志權益的組織認為,最高法院的判決意義重大,影響深遠,認為是保障同性戀者及跨性別人士工作的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