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審議《港區國安法(草案)》,根據新華社報道,其中一項犯罪行為是「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而早前全國人大通過的決定,字眼為「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

曾代理國家安全案件的北京律師張冬碩接受本台訪問時表示,從內地法律分析,「勾結」的特點主要是指境內人員和機構,故意與境外串通或合作從事違法活動,「干預」則主要是境外人員和機構對境內進行影響或作用,他認為「勾結」主要是針對境內人員和機構。

張冬碩分析,內地未有針對「勾結」的專門罪名,但有一些罪名體現出與境外勾結的含意或要素,主要是《刑法》當中的間諜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另外,《刑法》規定,如果勾結境外機構、組織和個人,實施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和顛覆國家政權3項罪名,要從重處罰。他表示,一般來説,一經定罪將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和死刑。

張冬碩表示,有關罪名的證據審查、定罪標準等均與普通刑事案件一樣,但據他了解,涉及危害國安類的刑事犯罪,定罪率高於其他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