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換店東主因收取顧客款項後未匯款判囚14個月 Jun 18, 2020 一間找換店收取顧客款項後,沒有替顧客匯款,涉案金額約320萬元,找換店東主因不當地接受付款,違反《商品說明條例》,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即時監禁14個月。 海關表示,這宗案件是修訂相關條例以來,首宗涉及金錢服務經營者以不良營商手法經營業務,而被判罪成的案件,海關指今次判刑具相當阻嚇作用,對此表示歡迎。 海關早前接獲舉報,指一間位於旺角的找換店在匯款業務中,有不當接受付款的營業行為,調查後發現找換店收取18名顧客的款項後,無將款項匯到顧客指定的內地銀行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