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搬動鐵馬承認非法集結罪囚兩周 律政司上訴被駁回
一名貿易公司董事助理早前承認在去年6.12干犯非法集結罪,被判監兩周,律政司就刑期提出上訴,被裁判官駁回。
控方質疑,判刑基礎只集中於被告一人的行為,但案件是非法集結,理應考慮其他人的行為,被告明知現場有暴力情況,依然搬動鐵馬,應承擔相關刑責。
裁判官表示,早前判刑時已考慮現場人士的暴力行為,因此即使被告只是搬動鐵馬後離開,仍被判即時入獄。對於控方質疑刑期過短,裁判官指出上訴庭及終審法院未有對非法集結罪釐定量刑指引,法庭存有很大酌情權,認為本案以 3周為量刑起點,有足夠阻嚇及懲罰作用。
事發在去年6月12日,33歲被告在政府總部外與其他示威者搬動鐵馬到行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