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公布港區國安法草案內容,提到香港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及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作出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也要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草案提出,香港應盡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及完善相關法律,也要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和防範恐怖活動的工作,對學校及社會團體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特區政府應該採取必要措施加強監督和管理。

草案指出,將明確規定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等四類犯罪行為的具體構成和相應的刑事責任,也會規定其他處罰規定以及效力範圍,而港區國安法的解釋權在於全國人大常委會。

草案又提到,港區國安法應要尊重人權,也要堅持法治原則,法律上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能定罪處以刑罰,又會實行無罪假定原則及保障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如果司法程序最終確定有罪或者宣告無罪的,不能就同一行為再予審判或者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