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提出由特首指定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新華社公布港區國安法草案主要內容,提及除特定情形外,香港對涉及港區國安法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包括立案偵查、檢控、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事宜,相關審判將循公訴程序進行。
不過,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
草案又指出,行政長官應當從現任或者符合資格的前任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以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至於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時,也可以採取香港現行法律准予警方等執法部門,在調查嚴重案件時採取的各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