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紹聰不知極少數案會否內地審理 料大方向與條文吻合
「港區國安法」草案說明提到,中央在特定情形下有權管轄極少數危害國安案件。律師會前會長蘇紹聰在本台節目《城市論壇》估計,當特區政府出現《基本法》第18條第4款規定,即本港機制無法運作和控制的情況下,中央將有權處理,他說不知道會否在內地處理案件,但大方向是與《基本法》條文吻合。
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表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少數人被特別對待,需要有清晰界定。她又憂慮,內地對國家安全有不同看法,例如經濟、宗教、校園、學術討論等範疇,也可能涉及國家安全。
港區人大代表馬逢國認為,有關做法是反映中央對港擁有全面管治權。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則表示,有關安排衍生信心問題,因為兩地制度和價值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