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弘毅認為行政長官有權挑選法官審案頗具爭議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表示,從「港區國安法草案」的説明來看,即將制定的法例較為溫和,體現出中央尊重一國兩制、香港原有法治和人權保障制度,但草案説明提到,行政長官有權挑選法官審案就頗具爭議。
陳弘毅在《明報》撰文,表示目前特首根據獨立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任命各級法官,因此在訂出可以審理國安案的法官名單時,可考慮設立徵詢委員會意見的程序,並在「港區國安法」列出挑選法官時考慮的因素和標準,例如法官國籍和以往審案的專長和經驗等。
對於中央在香港設立維護國安公署,陳弘毅認為,公署一般情況下不會行使執法或檢控權,「港區國安法」亦明文要求他們遵守香港法律,公署的法律地位將類似於現時中央駐港的三個機構。
至於中央在特定情形下管轄極少數案件,陳弘毅期望,「特定情形」有比較明確界定,範圍亦應該非常狹窄,如果涉及涉嫌犯罪人移交內地,程序上保障必須充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