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發言人表示,「保就業」計劃並無規定僱主只能利用工資補貼資助每名僱員最多9000元或一半的工資,若僱主將工資補貼全數用於員工薪酬,並未於補貼期內裁員,則無須有關僱主收回補貼。    發言人說,僱主可因應業務情況,選擇人手較多及工資開支較高的月份作為「指定月份」,領取更多工資補貼額,保留現有員工,為已放無薪假的僱員提供至少一半薪酬,甚至重新聘用或增聘人手。6至8月補貼期間,如未有把領取的當月補貼全數用於支付僱員同一月份的工資,政府將取回未有用於支付工資的補貼金額。    另外,僱主須確保 6至8月任何一個月有支薪的僱員人數,不能少於3月的僱員總數,不論當時有否支薪,否則須向政府繳付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