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晚上11時刊憲公布港區國安法,即時生效,條文列出行政長官指定法官處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的條件,獲指定的法官任期一年,凡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法官,都不得獲指定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律政司有權指示相關訴訟不設陪審團。

政府刊憲的條文亦指出,特首指定法官前,可以徵詢本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如獲指定的法官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論,就會終止指定法官的資格。律政司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保障陪審員及家人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不設陪審團,並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

至於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條文指,如果法院審理案件時遇上有關問題,應先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