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條文内容刊憲,列明四項罪行和處罰。

分裂國家罪方面,條例指,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威脅,屬於犯罪,包括將香港或者中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國分離出去、非法改變香港或者中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部分,或者將香港或中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判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積極參加的判3年以上10年以下監禁,其他參加則判監3年以下。

至於顛覆國家政權罪,犯罪的定義是推翻、破壞中國憲法確立的中國根本制度、推翻中央或香港政權機關、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央或香港政權機構依法履行職權,或者攻擊、破壞香港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和設施,致使無法正常履行職能,刑期同樣介乎3年監禁以下,至無期徒刑。

上述兩項罪名均加入,如果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相關犯罪,都屬於犯罪,可判監5年以下至10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