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者可判3年至無期徒刑
《港區國安法》條文内容刊憲,列明四項罪行和處罰。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方面,條例指,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請求有關單位或個人實施或串謀實施,直接或間接接受他們指使、控制、資助等支援實施5項行為,均屬犯罪。
五項目行為包括對特區或中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對中國發動戰爭,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對中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造成嚴重危害;對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居民對中央政府或者特別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等。
刑罰介乎3年以上監禁,至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