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國家機密或公眾秩序不宜公開審理 經批准可截取通訊
政府刊憲公布港區國安法,列明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疑犯及被告,不會繼續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否則疑犯或被告均不得保釋。
政府晚上11時刊憲,題為《2020年全國性法律公布》,指本港管轄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循公訴程序審判,審判應公開進行,但如果涉及國家秘密、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開審理,則可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判決結果則應一律公開宣布。
條文第43條又指,本港警方維護國安部門處理危害國安案件時,可按現有本港法律,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處所、車輛、船隻、航空器、其他有關地方及電子設備、要求疑犯交出旅行證件或者限制離境、凍結或充公用於或者意圖用於犯罪的財產、犯罪所得的收益、要求信息發佈人或者有關服務商移除信息或提供協助、要求外國及境外政治組織、或有關組織代理人提供資料、經行政長官批准,對懷疑危害國家安全的人士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要求懷疑擁有與調查相關資料或者管有有關物料的人士,回答問題和提交資料或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