觸犯恐怖活動罪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宣揚煽動可判十年
《港區國安法》條文内容刊憲,列明四項罪行和處罰。
恐怖活動罪訂明,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政府或者國際組織,或者威脅公衆以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五類活動,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就屬於犯罪。
五類活動,包括針對人的嚴重暴力,爆炸、縱火或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破壞交通工具、交通和電力設施,嚴重干擾、破壞水、電、交通等公共服務和管理的電子控制系統等。導致有人重傷、死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判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監禁,其他情形判3年以上10年以下監禁。
條例提到,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也屬於犯罪,可判處5年以下或者10年以下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