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 中央委派國安事務顧問
特區政府晚上11時就《港區國安法》全文刊憲,並即時生效。根據規定,香港特區要設立「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港區國安委工作信息不予公開,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港區國安委職責包括,分析研判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政策;推進香港相關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以及協調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
香港特區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接受中央政府監督和問責,委員會由特首擔任主席,成員包括三名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負責人、入境處處長、海關關長和特首辦主任。委員會下設秘書處,負責領導的秘書長由特首提名,中央任命。委員會設立由中央指派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顧問會列席委員會會議並提供意見。
特首要就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的情況提交年度報告,如中央提出要求,特首亦要就特定事項及時交報告。